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省本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007年6月,劳动保障部下发《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简称《指导意见》)后,省厅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强调要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增强各级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根据省厅的工作部署,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认真对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充分利用部门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信息平台和资源,继续推进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取得一定成效。 根据《指导意见》有关“各地应于每年4月披露上年社会保险信息”的要求,结合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实际,现将拟定的《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径向省厅办公室反映。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福建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 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的指导意见》(劳社部发[2007]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试行办法如下: 一、总则 1、试行我省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办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以保障参保对象的知情权、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通过建立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服务意识、便民意识,促进社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的提高。 3、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要遵循“依法披露、突出重点、真实有效、促进和谐”的原则,披露的内容要真实准确,方式要方便快捷。 4、要将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实现社会保险管理服务规范化、信息化、专业化的目标紧密结合,使信息披露成为社会保险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信息披露范围及内容 5、社会保险信息披露范围主要包括各项社会保险参保人数、享受待遇情况,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基金运行总体情况及收支情况,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基本情况,经办管理重要事项和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整改情况等。 6、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具体内容为: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数、人数,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数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情况;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支出及基金管理(须与财政部门协调后披露)等情况;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积累和记账利率;统筹地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参保人员人均缴纳社会保险基数、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参保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清理欠缴社会保险费情况;当期参保离退休人员增减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信息;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主要情况和重要事件;经办的依据、管理过程和结果;社会保险违规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及其整改情况;社会保险政策、经办、管理、服务等事项发生调整的相关信息;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项。 7、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如实披露。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基金安全、不涉及参保单位商业秘密和参保人员隐私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扩充披露内容和范围。 8、披露内容或事项可能引起社会不稳定的,可以不披露或暂缓披露。 三、披露时间 9、披露时间:各地应于每年4月披露上年社会保险信息。 四、披露形式 10、要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平台和资源,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以及“12333”咨询电话等渠道进行披露,并将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置于社会保险服务场所,供参保对象及相关利益人查阅。 11、在重大事项发生后,及时制作重大事项临时公告并刊登在主要媒体上,同时登载于本级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上,网页至少保留12个月。 12、公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披露信息中的数据性陈述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计量货币为人民币。 五、组织领导 13、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披露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负责审批本级所披露的社会保险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向社会披露。 14、按险种分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地方,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各经办机构共同向社会披露。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指定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15、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方便群众办事、便于群众知情、利于群众监督的要求,循序渐进,不断拓展信息披露的内容。 五、其他 16、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等部门的联系,协调统一宣传口径,确保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有效地开展。 17、要注重与参保对象的沟通,重视来访接待工作,保证有畅通的渠道听取社会各界提出的问题和意见。 18、要加强考评,将信息披露工作与创建“三优”文明窗口活动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推广信息披露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充分发挥典型示范作用。 六、附则 19、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20、 本办法自2008年4月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