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兰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已经2008年3月2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2008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2008年全市政府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党的十七大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系列重大部署,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我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政府立法的合法性、民主性、科学性、实效性的统一,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水平,使政府立法工作与全市的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一、2008年政府立法的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权力机关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原则,严格遵守法定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不越权,不抵触;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体现地方特色,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严格遵循和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在规律,推进全市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坚持民主立法和立法为民,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坚持地方立法“立、改、废”有机结合,保证地方立法的和谐统一。 二、几个具体问题 1.2008年度地方性法规立法项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安排进行。 2.凡列入2008年度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法规、规章项目,纳入各起草、调研部门2008年度的工作目标考核内容。 3.对2007年度法规规章清理结果决定修改的26件规章项目, 本着“分步修改、先易后难、违法先修”的原则尽快完成修改工作,保证清理工作的严肃性和完整性。 4.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落实机构或专人负责,并制定立法项目起草工作的具体时间安排计划,按时完成立法项目的起草上报工作。立法项目起草过程中,内容涉及其他工作部门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上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5.立法项目内容涉及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对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以及根据立法权限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立法项目,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组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在上报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时说明意见的处理情况及其理由。 6.上报的立法项目草案送审稿,起草单位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正式行文,并附以下材料: (1)草案送审稿文本和起草说明材料各一式5份; (2)起草立法项目草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 (3)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相关材料。 附件1: 兰州市2008年度政府立法计划项目
附件2: 经2007年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个别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或因机构改革导致部门工作职能发生改变等原因的以下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1、《兰州市进一步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规定(试行)》 兰政发 (2000)59号 实施部门:市经委 2、《兰州市技术市场管理办法》 令(2000)第4号 实施部门:市科技局 3、《兰州市暂住人口管理规定》 令(2001)第7号 实施部门:市公安局 4、《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 令(2001)第10号 实施部门:市公安局 5、《兰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 令(2006)第5号 实施部门:市公安局 6、《兰州市戒烟所管理办法(试行)》 兰政发 (1990)36号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7、《兰州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暂行办法》 兰政发 (1994)87号 实施部门:市民政局 8、《兰州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 兰政发 (1991)94号 实施部门:市人事局 9、《兰州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办法》 令(1997)第10号 实施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0、《兰州市劳动用工管理办法》 令(1999)第12号 实施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1、《兰州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施“一书两证”暂行办法》 兰政发 (1991)143号 实施部门:市规划局 12、《兰州市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补助费规定》 令(1996)第7号 实施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13、《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令(1998)第2号 实施部门:市建管委 14、《兰州市小型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令(1999)第15号 实施部门:市交通局 15、《兰州市禁止客、货车辆非法营运暂行办法》 令(2001)第3号 实施部门:市交通局 16、《兰州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兰政发 (1992)114号 实施部门:市卫生局 17、《兰州市制止牟取暴利的实施细则》 令(1996)第3号 实施部门:市物价局 18、《兰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兰政发 (1994)136号 实施部门:市城管执法局 19、《兰州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 令(2000)第8号 实施部门:市城管执法局 20、《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 令(2005)第9号 实施部门:市城管执法局 21、《兰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令(2000)第3号 实施部门:市人防办 22、《兰州市全民义务植树办法实施细则》 令(2002)第5号 实施部门:市绿委办 23、《外地驻兰州办事机构管理办法》 令(1996)第6号 实施部门:市招商局 24、《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 令(2005)第2号 实施部门:市地震局 25、《兰州市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 令(1996)第5号 实施部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6、《兰州市扶助优惠残疾人办法》 兰政发(1996)34号 实施部门:市残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