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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及利用企业实行圈区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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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  广西自治区  
【发文字号】 梧政办发(2008)61号
【发布日期】 2008-04-25
【实施日期】 2008-04-2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及利用企业实行圈区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及利用企业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梧州辖区内从事拆解、利用废五金电器等七类进口废物的企业实行圈区管理。
  二、对新进入梧州市范围的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及利用企业,统一集中到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进行生产经营。否则,发改部门不予立项,环保部门不予环评,土地部门不予供地,工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
  三、对市内其他地区原有的同类企业,目前暂时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也要进入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集中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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