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丽江市行政问责制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云发(2008)2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云政发(2008)16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促使全市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全面、正确履行职责,加快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丽江,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政府机关实行行政问责制,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行政问责制的重要意义 实施行政问责制度是督促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履行职能、忠于职守、恪尽职责的有效办法;是确保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责任,更好地服务基层、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有力措施;是切实防止和纠正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重要手段;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各级领导干部转变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当前,从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机关的绝大多数领导干部都能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但也还存在许多与形势和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不作为、乱作为,推诿扯皮;有的党员干部不认真履职,形式主义、自由主义、好人主义、个人主义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干部作风不实、办事不公、吃拿卡要,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领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还存在工作不扎实、制度不落实、机制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现象;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私、失职渎职、奢侈浪费,甚至心存侥幸,严重违纪违法等现象屡禁不止。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我市各项事业的发展。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建立严格的限时办结制、严肃的服务承诺制、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健全责任追究体系,形成强有力的推动落实机制,促使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提高效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打造文化旅游名市,构建和谐丽江,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保证。 二、实施行政问责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执政的方针,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对领导干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严肃问责,努力实现领导干部作风明显转变,责任意识明显增强,工作效率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各项工作健康有序开展,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加强对干部的监督与发挥干部主观能动性相结合,确保问责工作顺利开展。 三、实施行政问责制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问责范围: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干部。 问责对象:具有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领导干部,各级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副处以上领导干部。 问责内容: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定、命令,政令不畅的;3.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置若罔闻,不遵守、不制止、不纠正、不查处的。 (二)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给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公民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2.不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上主观盲目决策,出现严重失误或造成较大损失的;3.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重复上访,或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4.违背科学发展观要求,错误决策,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或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其他重大损失的。 (三)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行为的;2.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3.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的;4.截留、滞留、挤占、挪用救灾、抢险、防汛、抗旱、防疫、优抚、移民、救济、扶贫、国债、人民防空、社会保险、征地补偿等款物或其他财政专项资金的;5.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的;6.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执法权、执纪权,作伪证,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7.利用职权向办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8.有贪污、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违反廉政纪律行为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不认真履行职责,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2.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3.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4.在招商引资活动中,故意刁难、拖延,影响招商引资等工作进程的;5.对应由几个单位(区县)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区县)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单位(区县)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五)不求进取、平庸无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上级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或重大事项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2.未认真履行其法定职责,管理不严,措施不到位,导致工作目标不能完成,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3.不依法履行职责,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灾、传染病传播流行、严重环境污染、严重人员伤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的;4.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瞻前顾后、畏首畏尾、怕负责任、怕担风险,影响整体工作部署和工作进度的;5.实干精神差,工作无成效、无起色,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 (六)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2.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误导、欺骗上级和公众的;3.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4.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严重违反公务员职业道德,工作作风懈怠、工作态度恶劣的;2.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组织施救或救助不力的;3.对下属请示汇报或反映要求解决的问题,故意刁难以及有其他不文明行为的;4.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八)铺张浪费、攀比享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从实际出发,不顾财政承受力,违背群众意愿,搞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2.违反规定建盖、装修楼堂馆所或购买、更换单位汽车的;3.借招商、考察、学习、培训等名义,变相公款旅游的;4.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的。 (九)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政务公开规定的,或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2.在工程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特许经营权出让、城乡规划、政府投资、矿权审批等活动中,不按有关规定办理,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3.不接受党组织、人大、政府、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监督的;4.不配合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监督职责的。 (十)监管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长期不团结,或领导班子成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在当地和部门造成不良影响的;2.管辖范围内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或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不管不问,甚至包庇、袒护、纵容的;3.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建设项目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或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4.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造成人民群众的生命或财产重大损失的;5.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激化矛盾的;6.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和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时刻,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理的。 四、实施行政问责制的主体、方式和程序 问责主体:各级政府部门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领导班子成员由上一级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问责,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由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问责。 问责方式: (一)政府部门行政负责人被问责的,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责任: 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采用本条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根据干管权限,由市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1.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被问责情况的;2.在被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3.打击、报复、威胁、陷害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4.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采取不正当行为干预调查,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四)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 1.因下级机关(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已经引咎辞职的;4.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问责程序:问责程序要按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申诉、复议、复查等程序来进行。 (一)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问责内容规定情形的,由市监察局进行初步核实: 1.市级机关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2.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提出的意见建议;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议案、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4.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6.工作检查和考核中的意见、建议;7.新闻媒体的报道;8.其他渠道反映的问题。 (二)经初步核实,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市监察局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建议。 (三)经市人民政府党组会议、常务会议审查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市政府办公室协调市监.局、市人事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管权限和程序,提请决定暂停其职务。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 (四)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 (五)调查终结后,须采用第1项至第5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问责决定;须采用第6项至第10项问责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市监察局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意见,报送市政府批准作出问责决定。 (六)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问责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七)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八)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程序进行复查或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的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被问责人的名誉。 (九)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导致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作出错误问责决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五、行政问责制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实施行政问责制工作,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明确组织实施部门,切实抓好宣传发动和贯彻落实工作。 (二)完善岗位职责体系:完善岗位职责体系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前提。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科学、规范、高效、制约的原则,进一步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理顺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分工,抓紧完善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体系,细化、量化领导岗位职责,形成层级之间、岗位之间的责任链条,为领导干部问责制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三)建立责任考评体系:建立科学的领导干部责任考评体系是实行行政问责制的核心。要坚持把责任考评与作风建设、效能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干部考核任用等工作结合起来,从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全面、客观、公正、科学地对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评。 (四)强化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落实行政问责制的关键环节。各级各部门要综合运用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监督形式,及时发现应该问责的行为,认真进行调查核实,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各级监察机关要切实承担起监督检查职责,对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问责制的单位及其主要领导,要严肃追究责任。 (五)建立长效机制:建立长效机制是推动行政问责工作健康发展的保证。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组织调研,积极探索实践,建立健全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领导机制、协调机制、参与机制、落实机制、监督机制、考评机制、反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六、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