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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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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江门市其他机构  广东省  
【发文字号】 江府办(2008)32号
【发布日期】 2008-04-28
【实施日期】 2008-04-2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8)3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口计生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节育奖励办法
  为贯彻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效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鼓励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粤发[2007]1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从本办法发文之日起,只生育一个孩子或纯生育两个女孩、一方落实了绝育措施、户籍在我市农村的居民夫妻。
  二、奖励标准: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夫妻双方每人每月奖励50元,从一方落实节育措施当月起发放,直至男方年满60周岁、女方年满55周岁,转为按《印发江门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通知》(江府办[2004]5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发放办法:节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奖励金的筹措:节育奖励金由市本级和各市、区财政按比例承担。市本级承担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的10%,开平市、鹤山市的20%,台山市、恩平市的30%奖励金,其余部分由各市、区承担。
  五、奖励对象违反规定再生育的,要退回已经领取的全部节育奖励金。
  六、本办法自发文之日实施。《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实行节育奖的通知》(江府办[2006]60号)同时废止。凡己按江府办[2006]60号文件领取节育奖的,不补发和退奖。
  七、本办法由市人口计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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