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交通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省道207线威远至自贡界段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批复 川交发[2008]16号 内江市交通局、财政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S207线威远至自贡段新店收费站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请示》(内市交收费[2008]12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省道207线内江威远至自贡界21公里重新改造后,经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发[2008]8号文批准,按政府还贷公路收取车辆通行费,设新店收费站。按照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川交发[2007]38号文通知要求,你市已完成新店收费站的计重收费设备的安装,并通过计量部门的测试和计重认证。经审查,同意该路段实施货车计重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根据《四川省收费公路货车计重收费试行标准》,同意该路段货车计重收费标准按0.04元/吨·公里执行。具体实施方案按照省交通厅、财政厅和物价局《关于地方收费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交发[2007]38号)文执行。 三、省道207线内江境段货车计重收费时间,从2008年5月6日零时起试行,试行期为1年。 四、你市应制定实施货车计重收费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计重收费工作平稳顺利推行。试行期间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交通厅公路局。 此复。 2008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