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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福建省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厦同政〔2008〕54号
【发布日期】 2008-04-29
【实施日期】 2008-04-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同安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街)、场,区直各办、局:
  现将《同安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同安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7)45号),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厦府办(2008)24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  一、基本原则
  (一)坚持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
  (二)坚持保障水平与本区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  (三)坚持现收现付、收支平衡的原则;
  (四)坚持政府主导、个人自愿的原则;
  (五)坚持因地制宜,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原则。
  二、工作目标
  根据厦府办(2008)24号文,2008年全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作目标是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人员全部参加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努力实现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覆盖。
  三、实施内容
  (一)参保对象
  本行政区域内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农村居民。
  (二)组织管理
  根据厦委办发(2007)45号文,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体制以及经办模式运作至2008年6月30日,从2008年7月1日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移交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建立适应农村特点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参照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做法,由地方税务部门统一负责。
  (三)资金筹集
  1、筹资渠道
  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2、筹资标准
  根据厦委办发(2007)45号文,2008医保年度起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农村居民个人出资50元,市、区政府补助标准为190元。低保、残疾的农村居民免缴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政府补助资金的部分以及低保人员免缴医疗保险费的部分,由市、区财政按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比例承担。残疾人员免缴的医疗保险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承担。
根据我区实际,制定补助政策如下:
  政府补助部分: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区、镇(街)财政再按3∶1分担计算,则区财政需承担190×1/2×3/4=71.25元,镇(街)财政需承担190×1/2×1/4=23.75元。
  个人出资部分:区财政补助10元,其余由个人分担。
  3、缴费方式
  方式一:一卡通代扣。即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登记后从居(村)委会或地税网站获取“一卡通委托号”,获取一卡通号后,任选一家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
  方式二:部分村居无法采用上述一卡通方式扣费的可由居(村)委会统一代收代缴。
  4、缴费期限
  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为每年4月1日至5月31日。农村居民在申报缴费期内按规定办理了参保或续保登记手续,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方可从当年的7月起享受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农村居民未在规定的申报缴费期内参保或续保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或续保缴费手续。缴费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  (四)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1、基金管理
 实行“地税征收、社保使用、财政监督”的基金运作体制。
  2、基金使用
 (1)将门诊常见病、多发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保障范围,具体办法是: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参保农村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报销起付线为1500元,1500元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完全自付;1500元至5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3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报销比例为40%;10000元以上的部分,报销比例为60%。
  (2)住院医疗费用的待遇保障办法,按照《厦门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在住院医疗保障上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上的完全并轨,即参保农村居民住院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用现金支付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首次住院,三级、二级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3%和1%;二次及二次以上住院的,起付标准在首次住院的基础上降低一个百分点,但不得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参保个人按下列办法支付,其余部分由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医疗费用累计计算:
  起付标准以上10000元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个人分别承担45%、35%和25%;
  10000元至20000元的医疗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个人分别承担40%、30%和20%;
  20000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二级和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参保个人分别承担35%、25%和15%。
  (3)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最高限额,与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超过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办法统筹解决。
  (4)对参保农村居民中的低保、残疾和“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扶养、赡养的人员),通过建立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的政策,以减轻农村困难参保居民医疗费负担。
  3、待遇结算方式
农村居民参保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制发社会保障卡,作为农村参保居民就医、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参保居民患病时,应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4、待遇结算期限
  参保居民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三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
  5、其他待遇
  其他待遇以市政府或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后出台的实施细则为准。
  四、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3月31日)
  1、发放调查问卷,了解我区农村居民的参保意愿和缴费能力。
  2、做好各项宣传准备工作,陆续发放宣传材料。
  3、制定我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实施意见。
  (二)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
  1、区人劳局、区地税局、区社保中心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政策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各镇(街)、场、村(居)所有从事医疗保险的工作人员都应参加业务培训。
  2、各镇(街)、场、村(居)对辖区内的农村居民进行宣传发动。充分利用我区有线电视、广播、网络及镇(街)、村(居)宣传栏、宣传单等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3、不定期地组织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下乡、进村入户宣传,使广大农民群众更深入了解这一惠民政策。
  (三)实施阶段(2008年4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
  1、由村(居)委会经办人员统一于4月1日至5月25日期间向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2、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后,任选一家银行办理“一卡通委托代扣”,务必在5月31日之前办妥。
  3、区地税局于5月6日—6月20日期间随机扣费。参保人应保证在此期间有足额余款以便扣费,余款不足扣费的,视为该年度自动弃保。
  4、部分无法采用一卡通方式扣费的村(居)可由村(居)委会统一代收代缴。村(居)委会应于每年的3月至5月向参保人代收医疗保险费,并于每年5月至6月向地税局办理代收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手续。
  5、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的五个工作日后,由村(居)委会经办人员凭参保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以及申请参保资料统一向区社保中心申办社会保障卡。
  6、从申请办卡之日起30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参保人可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向所在的村(居)委会领取社会保障卡。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解决“三农”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和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镇(街)、场要有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的组织发动工作,明确各村(居)具体负责的领导,层层分解下达参保任务指标;抓紧落实村(居)经办点的办公场所,指定专人具体经办,及时将办事地点和经办人员告知辖区内全体居民,做好政策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在5月31日内完成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
  1、区人劳局、区社保中心负责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综合管理、政策配套、业务经办、待遇支付、宣传解释等方面的工作。
  2、区地税局负责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参保、登记申报、基金征缴等方面的工作。
  3、区财政局负责农村居民医疗保险所需经费的预算、审核及拨付工作,确保参保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转入医保基金专户内。
  4、各镇(街)、场负责本辖区的村(居)委会开展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发动、组织等方面的工作,村(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居民及非在校未成年人的参保登记,并统一向区地税局办理参保申报手续。
  5、区民政局及残联负责本辖区农村残疾人员、低保人员的收集登记,并协助办理参保手续。
  6、区编办负责理顺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职能、机构编制移交和区社保中心的编制调整工作。
  7、区卫生局负责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职责、机构、人员、经费和资料移交以及移交前协调交接工作。
  (三)划拨工作经费
  为确保参保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本辖区实际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的工作量,对具体承担参保任务的各镇(街)、场、村(居)和相关单位划拨一定的经办费用。具体如下:
  1、区财政对村(居)一线经办人员每完成1人参保工作给予2元工作补贴。
  2、区财政给予社保经办机构宣传、培训工作和制作社保卡经费8万元。
  (四)建立考核监督机制
  各镇(街)、场应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辖区内参保的组织工作,将农村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落实情况列入镇(街)绩效考评的内容。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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