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杭州市萧山区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批复 杭州市萧山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萧山区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请示》(萧价(2008)1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调整你区非居民生活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非经营性用户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1.40元;经营性用户中,商业服务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0.8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一般工业(含建筑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60元,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1.4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10元;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由现行每立方米 1.00元调整为每立方米1.40元。执行高污染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标准的范围,由你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对高污染工业企业继续按检测到的COD值实行分档计费办法收取污水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对已安装污水排放计量表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按污水排放量计收;对未安装污水计量表的城市供水用户和自备水源单位,污水处理费分别按城市供水的售水量和取用水量计收。 四、对未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的用户,未缴纳排污费的,应当收取污水处理费;已缴纳排污费的,不再收取污水处理费。 五、本批复自2008年5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 二○○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工业企业污水处理费按污染程度分档计价标准
注:1.COD值以100mg/L为一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