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已于2008年3月30日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的意见 为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对象和范围 1990年1月1日以来,市区行政区域内农民集体所有耕地被依法征用、人均剩余耕地不足0.3亩并进行征地登记的人员。 (一)本意见下发后征地,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现男60周岁、女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1.本意见下发后征地,征地时男60周岁、女 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统一在征地时,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0%一次性缴纳1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其中:年龄超过60周岁的人员,每超1年,减缴1年(不满6个月不计,超过6个月按1年计),但至少需缴纳5年的养老保障费用,缴费后从次月起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 2.1990 年 1 月 1 日至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现男 60 周岁、女55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仍按原规定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同时,也可参照本意见下发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费用,其待遇按本意见下发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执行。 3.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含男 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在2008年12月31日前,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城镇居民生活费代发。 (二)本意见下发后征地, 征地时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现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统一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1.本意见下发后征地, 征地时男40周岁至60周岁、女35周岁至55周岁之间的被征地农民, 在领取个人安置补助费6个月内,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不补缴历年利息(详见附件1);领取个人安置补助费6个月后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的,应补缴历年利息 (详见附件 2、3)。补缴规定:补缴始点不得早于 1996年 1月,基数为历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或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费率为28%,利息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2.本意见下发前征地, 现男45周岁至60周岁、女40周岁至55周岁之间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须在2008年6月底前,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规定办理参保和补缴手续。 3.除上述年龄段外的其他被征地农民,依据其就业状况,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以灵活就业人员形式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村级(或区)筹集的保障资金可给予补贴。 4.参保人员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待缴费年限累计满 15 年时,再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未领取基本养老金前,各区参照养老补贴标准按月发放生活费,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不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5.符合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须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本意见下发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其个人安置补助费和集体土地补偿费首先用于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个人安置补助费和村级留存部分的集体土地补偿费,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所有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确定提留,用于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障或养老保险的费用,具体办法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确定;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各区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情况,给参加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贴,具体补贴办法由各区政府确定。 6.符合参保条件但不按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其年龄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 二、给付条件和标准 1.本意见下发后征地,征地时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给付条件,其养老保障金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领取,并随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2.本意见下发前征地,现已按规定领取养老补贴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补贴标准调整到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0%。今后,随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而提高;原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每月另行增加的50元不变。对自愿参照本决定下发后征地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的,从缴费次月起按市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放养老保障金。 3.已享受基本养老待遇(含生活费代发)和遗属生活费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或养老补贴。 4.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生活费代发的人员。若死亡时,其已领取的养老保障金或代发生活费少于其个人缴费的,余额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法定继承人。 5.50%以上土地被征用,现或征地时男 60 周岁、女 55 周岁(含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其养老保障待遇标准按其征用土地比例,参照被征地农民养老补贴标准同比例支付。 三、资金筹集 各区政府须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筹集渠道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的70%; 2.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按市级留存部分的30%; 3.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应征收的50%; 4.个人缴纳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费用; 5.不足部分由所在区统筹解决。 四、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所在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填写花名册出具有关证明并附征地协议,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后,到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领取《芜湖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登记证》或《芜湖市基本养老保险手册》。 五、资金征收和管理 (一)各区财政部门负责筹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统一纳入区财政专户管理。 (二)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必须足额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国土部门须在资金征收足额到位后,方可办理用地相关手续。 (三)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管理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 六、征地安置的基准日以国土部门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用土地补偿协议的时间为准;个人安置补助费领取基准日以初次发放日为准。 七、各县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政策,由各县政府参照本意见 自行制定。 八、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九、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1 被征地农民补办参保缴费测算表 (按历年省平工资额60%) 2007年 年度 类别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6月底前 7月1日起 基数 259 275 275 289 349 395 465 529 646 767 898 898 1109 28% 870.24 924 924 971.04 1172.64 1327.20 1562.40 1777.44 2170.56 2577.12 3017.28 3017.28 3726.24 费 率 划入个人 帐户比例 10% 10%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8% 8% 8% 划入个人 账户金额 310.80 330 363 381.48 460.68 521.40 613.8 698.28 852.72 1012.44 862.08 862.08 1064.64 按60%补费额 870.24 1794.24 2718.24 3689.28 4861.92 6189.12 7751.52 6528.96 11699.52 14276.64 17293.92 20311.20 21020.16 注:2008年6月底前办理的,2007年基数按照2006年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496元执行;2008年7月1日起办理的,2007年基数按照2007年全 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848元执行 附件2 省劳社(2006)66号文补办参保缴费测算表 (按历年省平工资额) 2007年 年度 类别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6月底前 7月1日起 基数 431 458 458 481 582 659 775 882 1077 1278 1496 1496 1848 28% 1448.16 1538.88 1538.88 1616.16 1955.52 2214.24 2604 2963.52 3618.72 4294.08 5026.56 5026.56 6209.28 费率 划入个人 帐户比例 10% 10%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8% 8% 8% 划入个人 账户金额 517.20 549.60 604.56 634.92 768.24 869.88 1023 1164.24 1421.64 1686.96 1436.16 1436.16 1774.08 补缴利率 8% 8% 8% 5% 5% 5% 5% 5% 5% 5% 2.52% 2.52% 2.52% 计息基数 1448.16 3102.89 4890 6897.36 9197.75 11871.88 15069.47 18786.46 23344.50 28805.81 35272.66 41188.09 42370.81 补缴利息 115.85 248.23 391.20 344.87 459.89 593.59 753.47 939.32 1167.23 1140.29 888.87 1037.94 1067.44 补费总额 1564.01 3351.12 5281.20 7242.23 9657.64 12465.47 15822.94 19725.78 24511.73 30246.10 36161.53 42226.03 43438.55 注:2008年6月底前办理的,2007年基数按照2006年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496元执行;2008年7月1日起办理的,2007年基数按照2007年 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848元执行 附件3 省劳社(2006)66号文补办参保缴费测算表 (按历年省平工资额60%) 2007年 年度 类别 96年 97年 98年 99年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6月底前 7月1日起 基数 259 275 275 289 349 395 465 529 646 767 898 898 1109 28% 870.24 924 924 971.04 1172.64 1327.20 1562.40 1777.44 2170.56 2577.12 3017.28 3017.28 3726.24 费率 划入个人 帐户比例 10% 10% 11% 11% 11% 11% 11% 11% 11% 11% 8% 8% 8% 划入个人 账户金额 310.80 330 363 381.48 460.68 521.40 613.8 698.28 852.72 1012.44 862.08 862.08 1064.64 补缴利率 8% 8% 8% 5% 5% 5% 5% 5% 5% 5% 2.52% 2.52% 2.52% 计息基数 870.24 1863.86 2936.97 4142.97 5522.76 7126.10 9044.81 11274.49 14008.77 17286.33 21167.93 24718.64 25427.60 补缴利息 78.32 149.11 234.96 207.15 276.14 356.31 452.24 563.72 700.44 864.32 533.43 622.91 640.78 按60%补费额 939.86 2012.97 3171.93 4350.12 5798.90 7482.41 9497.05 11838.21 14709.21 18150.65 21701.36 25341.55 26068.38 注:2008年6月底前办理的,2007年基数按照2006年全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496元执行;2008年7月1日起办理的,2007年基数按照2007年 省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1848元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