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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征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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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2008〕77号
【发布日期】 2008-04-30
【实施日期】 2008-04-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征堤围防护费的通知
(深府〔2008〕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减轻企业负担,我市决定减征堤围防护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我市堤围防护费减按《关于印发深圳市堤围防护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2007)254号)规定费率的20%计征。具体费率见下表:
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表
销售(营业)额 费率
1亿元(含本级,下同)以下 0.1‰
1亿元~10亿元部分 0.08‰
10亿元~20亿元部分 0.06‰
20亿元~30亿元部分 0.04‰
30亿元以上部分 0.02‰
  二、调整后的堤围防护费费率生效期追溯至2008年1月1日。缴费人按调整前的费率已缴纳的堤围防护费,超过按调整后的费率应缴纳的堤围防护费部分,将予以返还。具体操作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地税局制定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市水务、财政、地税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及时掌握堤围防护费减征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予以妥善解决。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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