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切实保障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妥善安排当前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桂民发电(2008)24号)精神,现决定从2008年4月1日起,将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月每人195元提高到210元,请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