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濮政文(2001)48号和濮政(2007)25号文件的决定 濮政(2008)33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工业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 部门: 2001年4月30日,市政府通过了《濮阳人民政府关于城市综合开发有关问题的批复》(濮政文(2001 )48 号)。经审查,该文件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已不适应目前管理实际需要。 2007年4月17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县区出境水质超标和所辖企业环境违法责任追究措施的意见的通知》(濮政(2007 )25号)。经审查,该文件部分条款与上位法规定不符。 为此,市政府决定废止濮政文(2001 )48 号和濮政(2007 )25 号文件。 二00八年四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