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佛府(2008)58号
【发布日期】 2008-05-04
【实施日期】 2008-05-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和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贷(2007)24号)及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教(2007)2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切实保证国家助学政策真正落到实处,现就我市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大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读问题。建立普通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以下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并完成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之后,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作用,让改革开放成果惠及人民群众的又一重大决策,对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基本原则
  建立健全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实行“加大财政投入、经费合理分担、政策向导明确、多元化混合资助、各方责任清晰”的基本原则。
  (一)加大财政投入。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二)经费合理分担。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
  (三)政策导向明确。在努力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公平享有受教育机会的同时,鼓励学生刻苦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学习国家最需要的专业,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就业。
  (四)多元混合资助。统筹政府、社会等不同资助渠道,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采取奖、贷、助、补、减等多种方式进行资助。
  (五)各方责任清晰。中央与地方、各相关部门及学校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落实责任、完善制度,操作办法简便易行,并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三、我市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主要内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
  1、奖励对象
  按照《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教(2007)243号)规定,我市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对象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含二年级和第二学士学位)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其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具体操作以《转发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贷(2007)24号)文件执行。品学兼优的条件可参照原学校优秀学生的评价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3%。
  2、奖励标准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文件精神,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3、经费分担比例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和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市级财政负担90%。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市级财政负担30%,其余由顺德区财政负责。
  4、申请和审批程序
  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关励志奖学金的申请、评议、审核、认定、公示、评审上报、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按财政部、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及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转发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教贷(2007)24号)等有关文件执行。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评审结果上报广东省教育厅的同时,报佛山市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分为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
  (1)资助对象
  按照《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普通高校国家奖助学金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教(2007)243号)规定,我市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顺德职业技术学院3所学校中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为在校生的20%。
  (2)资助标准和用途
  根据《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文件精神,每生每年资助标准为2000元,主要用于生活费补贴。学校分10个月,每个月200元标准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按月打入学生伙食卡。
  (3)经费分担比例
  佛山科学技术学院、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市级财政负担90%。
  顺德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中央和省财政负担10%,市级财政负担30%,其余由顺德区财政负责。
  (4)申请和审批程序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国家助学金的发放、管理和监督工作,参照上述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执行,低保家庭和特殊困难家庭优先考虑。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2、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
  (1)资助的范围和对象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粤教发电(2007)36号)和《关于下达2007年秋季学期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粤财教(2008)49号)精神确定资助的范围和对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我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的公办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电大附属的中专部)。资助对象是指经教育部门批准录取并且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解决生活费问题。
  (2)资助标准和用途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共资助2年,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助学金分10个月,按每月150元的标准发放。原则上每月10日前发放完毕,补助金可以直接汇入受助学生的储蓄卡或校内食堂用餐IC卡,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
  (3)我市农村户籍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①本市农村户籍学生。由于佛山户籍改革的特殊性,本市农村户籍学生的确定,可根据“户口簿”登记的农村户籍和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颁发的“股东卡”进行认定。
  ②省内外农村户籍学生。广东省内外农村户籍的学生须提交由当地公安机关发出的户籍证明(户口簿)进行认定。
  ③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由我省县、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并正在享受城镇低保的家庭子女。这类学生在申请国家助学金时,须提交县(区)以上民政部门发放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存折》(复印件)进行认定。
  (4)经费分担比例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省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粤府(2007)92号)精神,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分区负责:即各区及以下学校的资助总额在中央和省财政根据不同地区明确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后,余下部分由区财政负担。市直学校在中央和省财政根据不同地区明确按规定负担一定比例后,余下部分由市级财政负担。
  (5)发放办法
  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工作要求和管理,按佛山市教育局、财政局《转发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的紧急通知》(佛教财(2007)29号)执行。各校要向省准确报送《广东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收集系统》内容,填写好《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留存学校。各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三)配套资金
  各普通高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校内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等职业学校每年要从学校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建立学费减免和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制度。
  四、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工作要求
  各级政府,各级财政、教育、劳动保障部门,各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以赴把好事办好。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切实帮助管辖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本辖区学生资助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各学校(院)要制订具体实施细则,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分担要求,足额安排应承担的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三)各级有关部门和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相关的管理规定,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如实反映和核算学校助学金的拨款,收支等情况。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得擅自降低标准、扩大发放范围或延误发放时间。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四)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自2007年秋季开学起实施。
二○○八年五月四日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