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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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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08〕49号
【发布日期】 2008-05-04
【实施日期】 2008-05-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  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的规定,现将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调整如下:
  一、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万盛区、双桥区、渝北区、巴南区以及经开区、高新区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900元/人·年。
  二、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长寿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荣昌县、璧山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700元/人·年。
  三、南川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16个区县(自治县)农村五保对象最低供养标准不低于1500元/人·年。
  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最低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必须在2008年7月底前,依据此标准,结合当地实际,调整制定本行政区域五保供养具体实施标准,并报送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
二○○八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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