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杭州市农办系统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农办: 现将经杭州市农办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的《2008年杭州市农办系统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分解落实,认真执行。 2008年5月4日 2008年杭州市农办系统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塑造全市农办系统的良好形象,确保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全年新农村建设目标任务的完成,现就全市农办系统开展目标管理综合考核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考核对象 全市各区、县(市)农办(农业局、业务局)机关。 二、考核内容 综合考核内容分为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奖励目标三部分。 1、共性目标。主要根据全市农办机关的职责、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机关作风建设和十七大精神宣传教育实践活动等方面的总体要求,确定考核内容。 2、职能目标。根据市委、市政府制定的年度新农村建设工作目标与各地农办工作实际,统一设置考核内容,但在评定考核等次时按市区和县市分别考虑。 3 、奖励目标。年度内各区县市农办集体或属农办职能的单项工作获得杭州市委、市政府和省农办以上部门的表彰奖励。 4、目标确定。各类目标在征求各责任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经市农办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下达。各单位要将确定的目标分解到各科室(站、办),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做到职责明确,责任到人。 三、考核方法和程序 (一)考核方法 1、综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办领导与处室评议相结合、专项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2、为了避免重复考核和多头考核,相关内容已列入全市新农村建设考核或虽没有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但有单项考核者,根据考核成绩按照分值比例计入综合考核总分。 3、根据目标完成进度,平时由市农办秘书处和各专项考核承办处室分别对考核内容进行抽查;年底由市农办领导带队,组成若干个考核小组实施综合考核。 4、特殊问题的处理。因职能差异而不承担某项目标内容具体工作的单位,该项目得基本分的70%。 5、加分与扣分。 (1)加分。单位集体、列入综合考核的项目获得杭州市委、市政府和省级以上单位厅(司)级表彰的加1分;受省委、省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加2分;受国务院表彰的加5分。同一项目获得多项表彰的,按得分最高项计算,不重复加分。奖项分若干等次的,则该分值为最高等次的分值,其他等次依次递减。 (2)扣分。考核项目有若干子目标的,按没有完成的子目标分值扣减;没有子目标的则按该项目完成比例作相应扣减。由于工作失误或管理不善,年度内被市和市以上机关通报批评的,扣除通报批评项目的全部分值。单位申报的考核目标完成情况与实际不符,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扣除相关考核目标的全部分值。 (3)不扣分条件。考核目标由于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未完成的;考核目标由于市农办或上级政策调整而未完成任务的;考核目标事先报市农办同意调整而未完成的。 (二)考核程序: 1、单位自评。各单位对各类目标实施情况进行对照检查,按照考核计分标准对目标项目逐项进行自我评分,并写出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总结,报考核办公室。 2、专项考核。由各业务处室按照考核办法实施。 3、综合考评。一般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台帐、召开座谈会、发放评议表征求意见等办法,进行综合打分。考核办公室根据各单位的自评意见、专项考核得分和综合考评得分,提出考评意见。 4、审核确定。通过上述程序确定的综合分数,报市农办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等级的评定 考核总分由考核分和评议分两部分组成,满分为100分。其中,职能目标、共性目标和奖励目标考核的累计分占考核总分的80%,办领导评议占10%,各处室(信息中心、能源办)评议占10%。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者为优胜奖,80至95分(含)之间者为达标奖。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者,不评奖。 四、奖励 综合考核坚持奖优罚劣、鼓励先进的原则,按照工作实绩实施奖励。被确定为优胜单位和达标单位的,由杭州市农办予以表彰奖励,各区、县(市)给予配套奖励。 单位班子建设、廉政建设、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4项工作被当地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该单位不得评为工作优胜单位;被一票否决的,则为不合格单位。 附: 2008年杭州市农办系统机关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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