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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高层建筑重点发展区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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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宿迁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08)103号
【发布日期】 2008-05-05
【实施日期】 2008-05-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市区高层建筑重点发展区域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开发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  根据《宿迁市鼓励投资优惠政策》(宿发(2008)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市区高层建筑发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6)195号)文件精神,现将市区高层建筑重点区域范围进一步明确如下:
  一、湖滨新城:东至嶂山大道、南至玉兰路、西至环湖大道、北至雪松路,湖滨新城核心区3.5平方公里。
  二、宿城新区:东至渤海路、南至洞庭湖路、西至西海路、北至骆马湖路围合区域。
  三、宿迁经济开发区:东至发展大道、南至开发区大道、西至世纪大道、北至环城南路围合区域。
  四、宿豫新区:东至黄浦江路、南至庐山路、西至九龙江路、北至恒山路围合区域。
  五、霸王举鼎商圈:东至富康路、南至威海路、西至平安大道、北至洞庭湖路围合区域,结合霸王举鼎至环城西路段徐淮路商圈范围(东至发展大道、南至青岛路、西至环城西路、北至青海湖路)。
  六、运河风光带西侧200米(宿迁闸转弯处至项王路段)。
  七、黄河风光带两侧各200米(发展大道黄河桥至项王路段)。
  八、发展大道两侧各200米范围(骆马湖路至洞庭湖路段)
  凡项目用地在明确的高层建筑重点发展区域的,可享受市政府关于鼓励高层建筑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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