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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工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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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08)56号
【发布日期】 2008-05-05
【实施日期】 2008-05-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工业园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56号
 
 
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花园口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省、市关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两地区的实际,市政府就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和花园口工业园区的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如下:
  一、长兴岛临港工业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7元。
  二、花园口工业园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人每小时6元。
  以上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
  特此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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