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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直达工程发放“一卡通”操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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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08〕23号
【发布日期】 2008-05-06
【实施日期】 2008-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惠民直达工程发放“一卡通”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惠民资金发放程序,减少发放环节,确保惠民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惠民直达工程所涉及的惠民补助资金,是指按照惠民政策规定,由各级财政安排并直接发放给补助对象个人的各类资金。

  第三条 惠民补助资金发放“一卡通”,是指财政部门以每个居民户为单位,分别开设惠民补助资金专用账户,委托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居民个人账户的一种资金发放方式。

  第四条 惠民补助资金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整合集中、定时发放,封闭运行、确保安全,以人为本、方便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惠民补助资金发放,按照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收支一本账、服务一站办的要求,对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实行“一个漏斗”向下,“一卡式”发放。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惠民直达工程所涉及的惠民补助资金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补贴类。粮食直接补贴、水稻良种补贴、农资综合直接补贴、农机具购置补贴、能繁母猪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退耕还林粮食补助资金、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补助、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等。

  (二)保障类。农村五保户补助、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补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城镇退休职工养老金、农村居民养老保险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

  (三)救助类。民政优待抚恤补助、社会救济定期补助、救灾资金、山库区绝对贫困家庭口粮救助、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资金、降消项目孕产妇住院分娩救助资金、贫困家庭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贫困住宿生生活费补助、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等。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惠民资金管理的主体,负责各类惠民资金的筹集、指标管理、账户设置、资金发放和财务核算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以省财政核定下达的资金为依据,会同相关部门共同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及时将当期应发放的各项惠民补助资金分别下达。

  第九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资金调度情况,以及有关惠民资金发放时间,提前将资金划转至本级惠民资金发放专户。

  第十条 每季度末和年度终了,市以下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与金融机构对账,并与上级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工作。

第三章 账户设置

  第十一条 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必须设立惠民资金专户,对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乡镇(街道)金融机构设立惠民资金发放专户,凡进入专户的资金,只能直接发放到补助对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无权支取或动用。

  第十二条 选择惠民资金代发金融机构,必须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并与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其权利、义务。金融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压款、扣款和强行揽储,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要以户为单位为补助对象建立个人账户,委托代理金融机构为每户补助对象办理惠民资金专用存折,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必须使用一个专用存折。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接到金融机构交来的惠民资金发放专用存折时,应分村组户登记造册,确定专人管理。补助对象凭家庭户口簿到乡镇政务服务中心领取,并在发放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对无自理能力或识别能力的,由受益对象本人委托的监护人予以领取。

  第十五条 补助对象发生变化、个人账户变更以及个人存折丢失需要重新办理的,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必须协助补助对象及时办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拖延。

第四章 资金发放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惠民补助资金发放窗口,负责与补助资金有关的信息收集、整理、数字录入、审核;办理惠民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结算、对账、报账和核算工作;编制分户和汇总发放清册;打印补助资金发放通知书和明白卡。中心窗口内应设统计员、审核员、财务结算员三个岗位,做到分工明确,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应依据惠民补助对象的基本信息,负责编制补助对象单项清册,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将数字录入微机,以纸质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县级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根据审核无误的单项清册,按户编码分村组、社区录入微机,编制本乡镇(街道)各类惠民补助资金汇总清册。

  第十九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将审核确认的当期应发放的各类惠民补助对象、项目、金额,制成统一的公示表格,分别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组进行公示。乡公示到村,村公示到组、组公示到户,街道公示至居委会,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束后,经乡镇(街道)负责人签字确认,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及时将汇总清册通过网络上传到县(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对汇总清册及时进行审核和确认。

  第二十条 各类惠民补助资金实行按季打卡发放。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在每季度第三个月的15日前,根据汇总清册确认的各类惠民补助资金项目、金额填制拨款申请书,通过网络传递到县财政部门,申请拨付惠民资金补助款项。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财政部门接到乡镇(街道)财政部门拨款申请后,填发拨款通知书,并在5日内将当期各类惠民补助资金拨入乡镇(街道)在金融机构开设的惠民资金发放专户。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收到县(市、区)财政部门拨入惠民补助资金后,根据乡镇(街道)提供的分户发放清册,在5个工作日内(救灾应急资金在2个工作日内),将当期惠民补助资金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并将发放花名册加盖转账付戳后,交乡镇(街道)财政部门。金融机构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的补助资金,必须在存折摘要栏中注明发放项目的简称,以便补助对象及时了解、核实。

  第二十三条 补助对象依据公示情况,持存折和有效身份证明到当地金融机构领取补助资金。对补助资金发放有疑问的,可通过“一卡通”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和数据信息,采取手机短信或电话语音的方式查询。

  第二十四条 乡镇(街道)财政部门应于每年年中和年末向所有补助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该户半年或全年应享受的惠民资金补助项目和金额。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惠民资金“一卡通”档案资料的管理,做到归档及时、内容完整,并实行专柜存放、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惠民资金发放档案资料借阅登记制度,做到借出有登记、归还有核销,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与完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惠民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各级惠民直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可采取检查与调查、明查与暗访、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办法,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委托单位与受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签订合同,明确检查的范围、内容、权利和义务,确保检查效果。

  第二十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资金管理、账户管理、操作程序和发放时效,具体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惠民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位,有无滞拨、截留、挤占、挪用行为;惠民资金发放专户和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是否全面、规范建立;惠民补助对象是否按规定程序产生;补助对象信息和资金发放项目、金额是否准确;金融机构是否按规定要求及时将补助资金打入补助对象个人账户,有无压款、扣款和强行揽储行为;档案是否健全;核算是否及时规范。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要有统一的取证材料,检查情况要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取证材料必须由检查对象签字,检查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纪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对工作不负责任,敷衍了事,或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相应追究有关检查人员的责任。

  各试点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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