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镇区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为推进和规范镇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镇区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完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组织领导机构。各镇区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政府采购组织领导机构。各镇区财政所(局)要设置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明确政府采购范围和执行主体 各镇区应及时制定有关规定,明确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制定政府采购的采购人主体、资金性质范围和年度采购目录及其纳入政府采购的金额标准等。 明确政府采购执行主体,政府采购活动由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具体执行。属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执行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三、健全政府采购相关制度 (一)制定年度采购预算。科学编制预算,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各镇区采购人应当按照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编制预算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政府采购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编制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金额标准。各镇区在省、市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增加,并明确纳入政府采购起始金额的标准。 (三)建立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各镇区必须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采购预算金额超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必须进行专家论证。 (四)联合实施协议供货制度。镇区需要进行年度协议资格招标的,可与市级联合招取协议供应商,并在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执行有关协议供货的操作。 (五)制定工作规程和明确执行程序。各镇区应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工作规范,制定政府采购工作规程,明确办事程序和明晰采购相关当事人的责任。按照《关于加强镇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中财采购(2005)4号)规定,加强对采购人行为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和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等管理工作。对于采购人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规定条件的,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程序,组织省、市评审专家,开展政府采购招标的相关工作事项。 四、及时处理质疑投诉事项 各镇区要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质疑投诉的处理工作,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的期限,及时处理有关政府采购的质疑投诉事项。各镇区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 五、加快信息化建设 各镇区应当加强信息化在政府采购管理工作中的应用。市政府鼓励各镇区协议供货和分散采购项目通过我市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实施采购,并逐步建立政府采购全程电子化监管模式。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六日
附件: 关于加强镇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
火炬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 为加强镇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现就镇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重大政府采购项目备案制度 对于预算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前3天,将采购文件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依法采用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中山市政府采购目录的规定,单项采购预算为公开招标限额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执行。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三、政府采购信息公布的媒体 中山市政府采购网(www.zhongshancz.gov.cn/cgzx/)为全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各镇区可在市级政府采购网基础上另行增加本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媒体。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www.gdgpo.gov.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政府采购信息,按《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各镇区财政所可以通过报表报送帐号登录中山市政府采购网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四、自行组织招标和委托代理机构的条件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代理机构招标。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采购人在办理委托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详细的用户需求书,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并及时确认采购文件。 五、加强对采购人行为规范的管理 各镇区要加强对本级采购人的管理,采购的行为规范包括: (一)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按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及时、全面、准确报送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二)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不得将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文件或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用户需求书中列入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条款;不得列入单一品牌的规格技术标准及其他有违公平竞争的条款,不得以不合理的注册资本金、销售业绩以及资格条件等条款对潜在供应商实行歧视或差别待遇。 (四)采购人应当接受咨询专家对采购文件的审核意见,不得随意更改咨询专家的审核意见或擅自对已审定的采购文件做出修改。 (五)采购人应当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并确保评审过程在公正、安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应如实记录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不得在评审记录中篡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评审结论。在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委员会公正评审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七)采购人必须按照评审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确认函。不得擅自在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之外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八)采购活动一经开始,采购人不得随意中止或终止采购活动。 (九)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依法遵守相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以下信息: 1.已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审过程情况及尚未公布的评审结果; 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 (十)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不得索取或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与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无故拒绝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有悖于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或补充合同;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十二)采购人应严格按照生效的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事宜,不得在办理项目验收、资金支付时设置障碍,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质疑和投诉处理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采购人应当依据《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及时对供应商的询问作出解释,并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县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才有权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因此,为依法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减少有效投诉的比例,各镇区在收到供应商质疑后三个工作日必须报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对供应商的质疑答复必须向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报告。各镇区采购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七、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管理 各镇区采购人对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建档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的保存期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
中山市财政局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