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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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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  
【发文字号】 永川府发(2008)17号
【发布日期】 2008-05-06
【实施日期】 2008-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永川府发(2008)17号


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全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永川城区。
  二、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规范养犬行为
  (一)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二)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五)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六)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七)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九)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
  (十一)养犬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三、区养犬管理工作举报电话:
  区公安局:110
  区犬管办:49577161 49577165
  永川区公安局萱化路派出所:49863551
  永川区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49862223
  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49847907
  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49803594
  永川区公安局双龙派出所:49816622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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