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养犬重点管理区的通告 永川府发(2008)17号 为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根据《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研究决定,设立全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养犬重点管理区范围 永川城区。 二、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规范养犬行为 (一)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饲养犬只实行狂犬病免疫。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 (二)养犬人应当自饲养之日起15日内,携犬到所在地公安部门指定地点办理养犬登记; (三)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以及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戴嘴套; (五)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的,犬只必须挂犬牌、束犬链,犬链长度不得超过1米,并由成年人牵领; (六)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的,必须在住所外显著位置张贴警示标牌;携烈性犬、攻击性犬出户的,除遵守本条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或者为犬只戴嘴套; (七)不得虐待、遗弃饲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养犬人不得随意丢弃,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养犬人应当立即清除; (九)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犬吠影响他人休息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九)犬只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养犬人应立即将伤者送医疗卫生机构诊治,依法承担疾病预防和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应当按年缴纳管理服务费; (十一)养犬应当遵守的其它规定。 三、区养犬管理工作举报电话: 区公安局:110 区犬管办:49577161 49577165 永川区公安局萱化路派出所:49863551 永川区公安局西大街派出所:49862223 永川区公安局南大街派出所:49847907 永川区公安局中山路派出所:49803594 永川区公安局双龙派出所:49816622 四、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