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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及加强市场粮价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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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苏省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5-06
【实施日期】 2008-05-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及加强市场粮价监管的通知


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
  现将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10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加强当前市场粮食价格监管通知如下:
  一、加强最低收购价政策宣传。各地接此通知后要以适当形式宣传今年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科学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对粮价的心理预期。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各项准备工作。
  二、加强夏粮价格走势分析。各地对今年夏粮生产及价格走势作一次专题调研和预测分析,详细情况请于5月20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局农价处。
  三、加强对成品粮价格的监管。当前,受国际粮食价格的影响,国内成品粮价格也出现了波动。各地要加强对成品粮价格的监管,尤其要密切关注大米的价格动态,保持与规模加工生产企业和批零销售网点的联系。发现异常波动,第一时间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  四、今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启动,待省政府统一部署后另行通知。

二00八年五月六日


  附件:

关于再次提高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08]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农业厅(局),粮食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  2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布2008年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格的道知》(发改电[2008]5l号),提高了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考虑到今年粮食生产成本上升较多,为稳定农民种粮积极性,进一步促进粮食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从新粮上市起再次提高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水平。即:每50公斤早籼稻,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77元,79元,82元,比2月8日公布价格分别提高2元、3元、3元,两次累计比2007年均提高7元;白小麦、红小麦,混合麦最低收购价格分别提高到77元、72元,72元,比2月8日公布价格均提高2元,两次累计比2007年分别提高5元、3元、3元,2008年生产的粳稻最低收购价执行范围由黑龙江,吉林两省扩大到黑龙江,吉林,辽宁三省。
  考虑到今年在较短时间内两次提高2008年生产的稻谷和小麦最低收购价,可能会对市场预期产生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地要密切关注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变化情况,并做好应急预案,以确保粮食市场稳定-有关情况要及时上报。
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联系人:康敏,联系电话:010-68501766,传真:Ol0-69501767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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