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 自治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精神,深入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确保自治州“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自治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实现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十一五”期末,全州万元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按2005年价格计算)从2005年的1.81吨标准煤下降到1.45吨标准煤,比“十五”期末下降20%,平均年节能率4.4%。规模以上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60%,主要污染物含量保持在2005年的水平,其中化学需氧量(COD)削减24973吨,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7841吨,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42024吨和30900吨以内。库尔勒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55%以上,主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量提高到65%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通过政策引导,制度规范,市场调节,政府推动,不断提高全社会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意识,形成全民自觉参与、各部门共同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良好氛围,确保实现“十一五”期间我州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进自治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 (三)有效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按照国家、自治区产业政策要求,在项目审批、信贷、土地、环保等方面严格管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具备“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的建设项目,发改委等部门不予核准备案,国土资源部门不得批准用地和发放采矿许可证,建设规划部门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施工许可证和进行竣工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电力、金融部门在供电、贷款方面不予支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政策,清理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防止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投资、低水平建设。正确引导招商引资投资方向,处理好招商引资与节能环保的关系,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污染投资项目进入我州。 (四)优化工业结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实施优势资源转换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全面提升和优化工业结构,广泛采用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信息技术改造和提升高耗能传统工业行业,提高高新技术在工业中的比重,逐步改变我州初级产品比重大、产业链条短、产品附加值低、能源消耗高、污染重的状况,努力降低单位产品(产值)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县市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对钢铁、水泥、化工、造纸等高耗能产业中的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能耗标准的在役机电通用设备,制定计划,有步骤地实行限期关停、改造,要强制执行国家制定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目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治区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由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其停产或予以关闭,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停止供电,属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自治州有关部门要不定期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县市执行情况。 (五)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商贸流通业,紧紧围绕新型工业化和特色农林果业发展,加快构建物流服务体系,围绕库尔勒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以构筑南疆物流中心为目标,打造南疆商贸、工业、农副产品和人民生活物流集散地。加大旅游宣传促销力度,加强区内及周边国家旅游区域合作,加快发展生态旅游、民俗旅游、文物旅游,开发培育驰名的旅游产品和品牌;加快发展低能耗、高附加值的第三产业,充分发挥服务业引导资金的作用,研究制定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不断提高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实现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形成以农业为基础,特色支柱产业为主导,现代服务业发展迅速、物流结构优化,区域布局合理,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实现自治州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六)不断优化用能结构,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调整优化能源生产与消费结构,大力发展高效清洁能源,逐步减少原煤直接使用。开发与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大力发展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替代能源,不断提高优质能源在终端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促进太阳能技术和设备的产业化发展。在园林景观、住宅小区、市政道路、大型公建等公共场所推广太阳能照明,结合新农村建设,在乡镇安装太阳能路灯。在农业设施中发展温室大棚和太阳能杀虫灯;推广可再生能源在建设行业规模化应用,2010年,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中应用率达到25%以上;推广与建筑结合的太阳能热水系统,7层以下建筑必须留有太阳能接口。进一步提高生物质能利用率。到2010年利用生物质能达到约20000吨标准煤。逐步改变农村燃料结构,积极推进沼气利用、焚烧发电等生物质能示范项目的建设。2010年前完成新疆博宁畜牧有限责任公司日产1万立方米的沼气发电项目。 三、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 (七)把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电力、煤炭、建材、石油化工、轻工等行业增加值占全州工业增加值的90%以上,这些行业也是耗能、排污的重点行业。2005年全州工业能源消耗占全社会能源消耗的64%,COD排放占总量的78.25%,二氧化硫排放占总量的76.68%,因此,工业领域是我州节能减排工作的重中之重。 ——钢铁行业:到2010年,吨钢综合能耗低于750千克标准煤,吨钢能源回收量150千克标准煤以上,吨钢耗工业新水10立方米以下,吨钢粉尘排放量4千克以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3千克以下,吨钢废水排放5立方米以下,固体废物利用率55%以上。 ——电力行业。按“上大压小”的原则,加快建设13.5万千瓦以上机组,逐步关停小火电机组。大力发展水电项目。重点做好开都河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工作,推进小山口水电、柳树构水电站项目的建设进度;利用生物质能、垃圾资源,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依托我州丰富的煤炭资源优势,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项目。支持鲁能、华能、国电、华电等大企业在我州建设热电联产项目。鼓励工业企业利用余热余压和生物质能、煤矸石发电。加快电厂辅机系统节能改造,降低厂用电率;加快电网升级改造,降低输电、变电、配电损耗。“十一五”期末,全州火电供电煤耗下降8-10克/千瓦时,电网输电线路损失率下降0.4个百分点。 ——煤炭行业。“十一五”期末,依法关闭采矿证不全以及不能达到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小煤矿。重点煤矿要对采掘、运输等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的设备和开采工艺。鼓励煤炭开采企业采用新型高效通风机、节能排水泵,并对设备及系统进行节能改造。推广洁净煤技术,逐步建立相应能力的选煤厂。加强煤矸石的综合利用,2010年全州煤矸石利用率达到90%以上。 ——建材行业。加强对水泥等行业的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力度,确保其二氧化硫稳定达标排放并达到总量控制要求。到2010年,万元增加值综合能耗比2005年降低20%,其中:吨水泥熟料烧成煤耗下降至145千克标准煤以下;烧结粘土砖煤耗平均降至150千克标准煤以下。继续做好淘汰落后水泥产能工作,到2010年,淘汰窑径2.2米及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淘汰窑径2.5米及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特种水泥除外)和直径1.83米以下水泥粉磨设备,新建水泥生产线必须达到日产2000吨以上熟料干法窑外分解工艺,并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装置;推广大型节能粉磨系统,水泥散装发放能力不得低于70%,加强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和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管理,提高水泥散装率,2010年全州散装水泥率达到40%以上。按期完成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整治粘土砖瓦窑厂和禁限使用实心粘土砖任务,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到2010年,新型墙体材料比重达到60%以上。抓好晶晶玻璃厂异地改造工作,做好石英沙尾矿利用。 ——石油及天然气化工行业。“十一五”期间,围绕建设南疆石化基地,重点在库尔勒、轮台新上一批石油天然气加工项目。以原油炼化为基础,以天然气综合利用为重点,积极开发石油天然气下游产品,延伸产业链,使库尔勒、轮台的石化产业成为南疆石化基地的重要支撑点。支持现有石油及天然气加工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降低能耗,使其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环保要求。新建石化项目万元产值综合能耗、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全部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污染物排放达到环保要求。加大塔里木油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北分公司天然气脱硫密闭回收工程建设,“十一五”末实现二氧化硫减排25000吨的目标。 ——轻工行业。“十一五”末,造纸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70%以上。2008年底前关闭环保不达标、年生产能力1万吨以下再生纸造纸企业;严格控制新建化学制浆项目,改建、扩建项目,再生纸造纸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5万吨/年,商品浆生产纸制品项目生产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切实抓好新疆博湖苇业中段废水二期治理工程和泰昌公司棉浆泊污水治理工程,使其做到达标排放。“十一五”期间要完成中粮屯河股份焉耆糖业分公司酒精废水治理设施改扩建工程,实现达标排放,使制糖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60%以上。完成中粮屯河股份公司焉耆番茄制品分公司、中粮屯河股份公司博湖番茄制品分公司、中粮屯河股份公司和硕番茄制品分公司污水治理工程,实现达标排放,使番茄加工业水循环利用率达到90%以上。以上4家企业在“十一五”末实现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削减1740吨的目标。完成新疆蓝梦酒业有限公司酒糟废水回收综合利用工程。 ——纺织行业。2010年,棉纺行业资源利用率较大幅度提高,废弃物排放量显著削减。重点污染源企业清洁生产实施率达到100%,纺织企业废水排放、废气排放达到国家二级标准。 (八)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减排管理。突出抓好自治州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企业的节能工作,“十一五”期间,签订节能目标责任书的25家重点用能企业要实现节能339774吨标准煤。2008年,重点用能企业要完成节能规划编制,设立能源管理岗位,配备专职人员,建立严格的节能管理制度和有效的激励机制。同时要开展能源审计、污染物排放量审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检查。对不按照要求报送能源审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重点用能企业,要给予通报批评;在争取国家、自治区政策支持方面不予考虑;对已经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予以取消。对未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企业,实行强制性审计。2008年起,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统计工作实行月报制,重点用能单位每月要向统计部门和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能源利用状况、企业节能措施和节能效益分析。所有重点排污监管企业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建立减排台帐,并实现与自治区环保局和巴州环保局联网。 (九)推进建筑领域节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镇,严格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新建、改扩建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50%标准,力争推动15%民用建筑率先达到65%节能标准;依法在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全面禁限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绿色施工技术,减少建筑建造过程中对环境、资源造成的影响。着重抓好康都时代花园国家级绿色建筑及可再生能源规模应用示范项目、赛尔科技太阳能路灯及建筑一体化节能示范项目、圣马小区可再生能源规模应用等项目,全面加快太阳能、地源热泵、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进程。力争到2010年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全面普及节水器具,现有住宅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70%。政府办公楼率先实施节能改造,2008年州、市及有条件的轮台县“四套”班子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楼启动实施节能改造,2009年各县市“四套”班子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公楼力争完成节能改造,能耗过高大型公共建筑限期改造,力争启动40万平方米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及热计量、温度控制改造;全面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推行集中供热民用建筑热计量收费制度;建立并完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库尔勒市作为自治区试点城市,2008年要选取2个机关办公楼和大型公共建筑开展能耗统计、能耗公示及能耗监测工作,2009年在全州推广。 (十)加强交通领域节能。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运输,逐步建立以公共汽车为主体,出租汽车等其它交通方式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加速淘汰高耗能的老旧汽车,严厉打击报废旧机动车违法交易,优化车辆构成,降低运输工业能耗。积极引导消费者购买小排量、低油耗、低污染汽车,加强汽车尾气排放监督和治理,到2010年,全州机动车尾气检测率要达到98%以上,合格率要达到85%以上。加大车用油改气推广力度,到2010年,油改气车辆由“十五”末的3010辆达到40000辆以上。 (十一)抓好农村节能。加快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加快农业提水排灌机电设施更新改造,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积极发展农村户用沼气,鼓励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建设大中型沼气池,加强沼气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沼气、沼渣、沼液综合利用率。2010年全州农村沼气用户达到2万户以上。鼓励各县市结合本地资源状况,因地制宜开展生物质能项目合作开发,推动技术应用。 (十二)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引导商用和民用节能。政府机构要起到表率作用,以节电、节油为重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降低机关用能总量。要着重抓好政府机构建筑楼的采暖、空调、照明系统节能改造以及办公设备、公务用车节能。办公区域要全面推行绿色环保节能照明,倡导采用自然光照明,降低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大力推行电子政务,精减会议。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认真执行《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强制采购高效节能、节水及环保的办公设备和照明设备、用水器具,保证节能环保产品采购工作落到实处。到“十一五”末,机关单位基本普及节能灯具,创建一批节能型机关。严格执行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特定用途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的标准。 (十三)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治理。按照《巴州“十一五”污染防治规划》,开展博斯腾湖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和开都河饮用水源地保护等工作。尽快编制和实施开都河、孔雀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探索城市污水治理的新途径;积极筹措资金,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积极开展再生水利用,逐步实现城市景观、绿化、市政、环卫等方面的用水再生利用;进一步加强城镇排水管理,严格城镇供排水的水质管理;开展村庄污水处理试点工作。 (十四)加强农村生产污染治理。加强农业生产污染防治,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施肥。优化畜禽养殖布局,发展规模养殖,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加快实现养殖粪便、污水无害化和资源化,实现养殖场污染物达标排放。2009年底前,所有达到国家规定规模的畜禽养殖企业必须进行污染治理并通过验收,实现污水稳定达标排放。加快农村改水、改厕、改圈进程,逐步解决农村生活垃圾随地堆放、生活污水直接外排等问题,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做好秸秆综合利用,大力开发秸秆利用新途径。 (十五)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十一五”末,库尔勒市和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均应规划建设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08年,在库尔勒市金城洁净排水公司、轮台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口、出口加装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实现联网;对未按规定要求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在城镇建筑及居住小区中推广应用中水回用技术,2008年起全州新建建设项目节水、中水设施建设力争与土建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产。完成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废水综合利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对现有库尉排水工程管网和氧化塘等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整修,库尔勒市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新建北四县污水处理厂,新增污水处理能力4.3万吨/日;库尔勒市城市供水管网平均漏损率不超过15%。 四、推进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六)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循环经济发展有效模式,推进重点领域、重点园区、重点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抓好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园区试点方案编制和实施。组织我州新疆红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自治区循环经济试点企业循环经济试点实施方案顺利实施。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促进企业、试点单位循环经济良性发展。 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试点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监督检查,2010年前完成初步验收,确保通过自治区对试点单位的总体验收。根据相关政策,做好国家、自治区第二批循环经济试点的申报工作。 (十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深入开展。落实国家《“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推进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和煤矸石、粉煤灰等大宗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林业“三剩物”资源化利用、秸秆等农业废弃物及天然气伴生气的回收利用。进一步做好我州资源综合利用、新型墙体材料项目(产品)、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项目初审和上报推荐工作,用好用足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各项优惠政策。 (十八)逐步构建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以废钢铁、废塑料、废玻璃、废旧轮胎、报废汽车回收为重点,组织开展试点建设,形成生产性废旧物资“集中回收—加工—再生循环”链条,建立回收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资格培训体系,以巴州万方废旧物品回收公司为龙头,三年内将库尔勒市90%以上废旧物品从业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社区设立规划的回收站点,90%以上的废旧物品进入指定市场,建立较为完善的废旧物品回收体系,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推进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十九)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建立健全城镇垃圾收集系统,逐步配套实施分类收集和分类处理,充分回收垃圾中废旧资源,实现垃圾资源化、减量化,积极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防止垃圾渗滤液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避免二次污染;对已建成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填埋场,2008年实现全部整改达标。2009年前,库尔勒垃圾焚烧处理厂健全符合国家标准的垃圾焚烧处理配套辅助设施,由目前日处理3吨产能扩大到日处理6吨产能。改进城市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方式,调整收费标准,建立健全适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各项收费制度。鼓励社会资金、民营资金参与各类垃圾的收集和处置,逐步完善社会化运营。 (二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对污染超标的企业和从事有毒有害物质生产的企业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要求重点减排企业中粮新疆屯河股份公司焉耆糖业分公司2008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其它重点减排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前期工作。加大清洁生产的宣传力度,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五、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二十一)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各级政府要把节能减排作为政府科技投入、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重点领域,支持、引导企业与科研单位加强产学研合作,加大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投入,开发高效节能减排工艺、技术和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州科技主管部门要把重大节能减排技术项目列入自治州科技攻关计划,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技术攻关。加大行业共性节能减排技术推广,在电力、石油石化、化工、钢铁、建材、造纸、建设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对达到超前能效标准、经过国家认证和自治区认定的节能产品通过一定的形式支持,引导消费者使用。 (二十二)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十大”节能工程,确定实施重点,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落实好相关政策措施,做好项目的组织和前期准备,推进重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改造。建材、石油化工、钢铁、造纸等重点耗能行业做好余热、余气、余压利用,对已投产日产2000吨以上熟料水泥生产线必须要实现低温余热利用。今年要抓紧实施已列入国家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库尔勒新隆热力公司供热设施节能改造项目。做好国债重点支持项目的组织推荐,各相关部门要对列入国债补贴支持的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强节能减排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 (二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能源利用统计工作,建立健全能耗指标和能源利用状况公告制度,加强能源统计队伍建设和基础培训,在人员编制、经费方面提供有力的支持,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节能统计调查、统计执法和数据发布等提供必要的保障。各级经贸、发改、环保、统计部门要密切合作,精心组织,做好能耗统计公报工作。重点耗能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要求,合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专职人员,加强企业能源计量管理。州统计部门要不定期对各县市及各重点耗能企业能源统计工作进行统计执法检查。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督促检查指导工作,充分发挥计量检测机构作用,为重点耗能企业提高计量检测水平提供技术支撑和服务。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快建立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凡属于节能评估和审查范围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或备案前,完成对节能(篇)的评估和审查工作。对未按规定编制节能篇(章)或未经过节能审查以及审查未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核准或备案。继续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把污染物总量指标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性条件。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要求的县市,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加强“三同时”管理,严把项目验收关。对建设项目未经环评验收便擅自投运、久拖不验、超期试生产等违法行为,严格依法进行处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应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对建设项目的水源、节水、排水情况进行充分论证,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其项目建设手续。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充分发挥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综合优势,优化电力终端用户用电方案,推广应用高效节能技术,推进能效电厂建设,提高电能使用效率。改进发电调度规则,优先安排清洁能源发电,对燃煤火电机组进行优化调度,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低效机组发电,实现电力节能、环保和经济调度。落实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鼓励全社会自觉通过避峰、错峰等有序用电措施削峰填谷。 (二十六)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体系。进一步加强对全州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耗能单位和污染源数量,以及行业和地区公布情况,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实施污染治理提供依据。建立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在线监测平台建设,严格执行地区单位GDP能耗指标有关核算制度,做好单位GDP能耗、主要污染物排量等指标公报工作。 七、完善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监察 (二十七)强化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建设。各县市要加强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建立自治州能源利用监测服务机构,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强化对全州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日常监察(监测)工作,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工作经费,为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和监察(监测)提供保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完善联合执法机制,依法开展节能减排执法检查,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 (二十八)严格执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严格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加强节能管理制度,明确节能执法主体,强化政策激励,加大惩戒力度。执行国家已颁布的有关产品能效标准和产品能效管理办法,大力推行无能效标识的耗能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建立起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诚信机制,不断提高能效标识的社会认知度,引导社会消费行为。 (二十九)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规章制度。制定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核、建筑节能、水资源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等有关规章制度,促进我州节能减排工作顺利开展。 (三十)加大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监管力度。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对未按规定和要求运行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县市公开通报,限期整改。对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不落实收费政策以及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故不运行的县市,暂缓审批该县市项目环评,暂缓下达有关项目的国家建设资金。建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数据库,严格执行《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对库尔勒市净美排水公司管辖区内的排水用户作为试点,核发排水许可证。进一步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排水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完成脱硫治理,安装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确保稳定运行。对脱硫设施建成后不能达标排放的机组限期整改,对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或擅自停运脱硫设施以及不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电厂要扣减脱硫电价,加大执法监管和处罚力度,并向社会公布。新建燃煤电厂必须同步建设脱硫设施,逐步建设脱氮设施。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保障机制 (三十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加快能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积极推进两部制电价机制,完善峰谷分时电价制度,落实差别电价。鼓励可再生能源发电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和城市垃圾发电,实行相应的电价政策。积极争取天然气产地优惠价格政策。在煤炭资源产品价格的市场化改革进程中,引导大用户、重点用户与煤炭生产企业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以保持煤炭价格的基本稳定。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积极推行非居民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鼓励中水及污水处理回用,建立鼓励使用再生水替代自然水源和自来水的价格机制。进一步完善各县市城镇供热采暖费货币化补贴办法,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推进供热计量、分户控制工作。认真落实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跟踪研究和宣传落实国家节能、节水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排污费征收管理,严禁随意减免排污收费,进一步提高排污费征收率。 (三十三)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力度。充分发挥公共财政对节能减排工作的引导、支持作用,加快建立自治州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并纳入自治州财政预算,从2008年开始,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节能减排项目贴息、技术改造、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和应用、投资信用担保补助和开展节能监察、节能宣传培训、表彰奖励等方面。各县市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安排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区域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继续加强和改进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管理。要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四两拔千斤”的作用,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 (三十四)拓宽节能环保融资渠道。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步伐。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资担保。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效的奖励措施和手段,对在节能管理、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机制,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严格考核,实行节奖超罚。 九、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力度 (三十六)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制订可行的宣传方案,扎实推进。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密切配合,把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宣传和有针对性的专题活动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引导各行业结合实际,开展节能减排表彰评比等各项有益的活动,把节能减排宣传贯穿工作的始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能源形势、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和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三十七)做好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节能减排知识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执法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队伍技术水平、执法监督和服务水平。 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三十八)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自治州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自治州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指导重大节能减排工程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总体协调。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强化本地的节能减排工作,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局面。 (三十九)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自治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部门要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建立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制度。监察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和矿山企业尾矿的治理;公用事业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设部门与发展改革、环保、公用事业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加快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工商部门要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 (四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把能耗指标、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企业必须严格遵守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落实目标责任,强化管理措施,自觉节能减排。同时,要加强机关、单位、公民等各类社会主体的责任,促使公民自觉履行节能和环保义务,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全社会共同推进的节能减排工作格局。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使我州节能减排工作在“十一五”期间取得实质性进展。 附件: 自治州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部门分工 主 要 工 作 负 责 部 门 一、明确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二、转变增长方式,优化产业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过快增长 州经贸委、发改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环保局、招商局、质监局 (四)优化工业结构,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州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质监局 (五)提高现代服务业比重,培育优势产业集群 州发改委、经贸委、财政局 (六)不断优化用能结构,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 州发改委、农业局、建设局、经贸委、水利局、财政局 三、节能减排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工作 (七)把工业领域节能减排工作摆在突出位置 州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 (八)加强重点用能企业节能减排管理 州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统计局、质监局 (九)推进建筑领域节能 州建设局、经贸委 (十)加强交通领域节能 州交通局、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环保局、公安局、质监局 (十一)抓好农村节能 州农业局、畜牧局、水利局、发改委、经贸委 (十二)推动政府机构节能,引导商用和民用节能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财政局 (十三)实施重点流域和重点区域污染治理 州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 (十四)加强农村生产污染治理 州农业局、畜牧局、环保局、水利局、财政局 (十五)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州建设局、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水利局、财政局四、推进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十六)推动循环经济试点工作 州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 (十七)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深入开展 州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建设局、财政局、林业局、国税局、地税局 (十八)逐步构建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 州工商局、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公安局 (十九)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州建设局、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 (二十)全面推行清洁生产 州环保局、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五、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技术进步 (二十一) 加快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 州科技局、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 (二十二)大力实施重点节能减排工程 州经贸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六、加强节能减排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 (二十三)加强能源统计和计量管理 州统计局、质监局、经贸委、环保局、发改委、建设局 (二十四)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及水资源论证制度。州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水利局、政府法制办 (二十五)加强电力需求侧和电力调度管理 州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 (二十六) 建立和完善节能减排指标统计监测体系 州统计局、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建设局七、完善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建设,依法开展节能监察。 (二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执法能力建设 州编办、财政局、经贸委、发改委、质监局、环保局、统计局、建设局 (二十八)贯彻实施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 州法制办、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质监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二十九)制定和完善节能减排规章制度 州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水利局 (三十)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管 州建设局、环保局 (三十一)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 州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八、建立健全节能减排保障机制 (三十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 州发改委、环保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质监局、水利局 (三十三)加大政府对节能减排工作的投入力度 州财政局、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水利局、国税局、地税局(三十四)拓宽节能环保融资渠道 人民银行库尔勒中心支行、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银监会 (三十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机制 州经贸委、环保局、发改委、人事局、财政局、国资委九、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力度 (三十六)广泛开展节能宣传 州委宣传部、州经贸委、发改委、国资委、环保局、教育局、建设局、广电局、科技局、工会、团委 (三十七)做好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工作 州经贸委、环保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质监局、统计局、财政局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三十八)切实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州政办、经贸委、环保局、发改委 (三十九)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 州经贸委、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财政局、质监局、建设局、国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局 (四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州委组织部、州经贸委、发改委、国资委、环保局、监察局、人事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