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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08〕24号
【发布日期】 2008-05-07
【实施日期】 2008-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站前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池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池州市2008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建立健全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长效机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确保我市食品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因地制宜、预防为主、源头治理的方针,坚持集中整治与制度建设、严格执法与科学管理、打假治劣与扶优扶强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管,突出重点,强化整治,有效解决影响我市食品安全的突出问题,着力提高我市食品安全水平,为构建和谐池州提供食品安全保障。
  二、整治目标
  (一)全面禁止甲胺磷等5种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县城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100%纳入检测;主要农产品检测合格率达标,其中蔬菜农残合格率达90%以上,瘦肉精不得检出,饲料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有营业执照或卫生许可证企业100%建立电子监管档案;县(区)城关生猪定点屠宰率100%;乡镇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定点屠宰率95%以上;生猪定点屠宰检疫率100%;县城城关以上所有市场、超市、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三)进一步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推进食品经营者建立并落实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协议准入、质量承诺、不合格食品退市以及市场开办者质量管理责任等自律制度,县城以上食品市场、超市100%建立进货索证索票、进货台账制度,乡镇(街道)、社区便民超市和食杂店100%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行政村食杂店85%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制度。积极推广应用“诚信通”系统,城镇安装率达85%,农村安装率达60%;“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村便民超市食品统一配送率达到85%以上。
  (四)县城以上城市餐饮经营单位无卫生许可证经营行为查处率达100%,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实施率达100%。食堂和餐饮经营单位100%建立原料进货索证制度;流动饮食摊点、夜市排档、农村地区餐饮单位、农家乐旅游餐饮单位的经营行为基本规范。抓好对农村集体聚餐的管理。
  三、整治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农村以及城乡结合部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各类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特别是城乡集贸市场和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
  (二)进一步加强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加强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以治理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污染为重点,加大对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力度,覆盖农贸市场、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农业生产企业,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加大对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对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全面推进食品企业和小作坊建立原料进货、产品销售台账和回收食品登记销售制度,实施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建设,提高屠宰加工质量,严格按规程实施检验检疫,保证猪肉产品质量,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集中开展重点品种、重点区域、重点市场和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突出抓好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的整治,严厉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无QS标志、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五)进一步加强餐饮消费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严格餐饮业食品卫生安全整治和监管,对达不到法定的食品卫生许可条件的坚决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认真落实《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销售、使用假冒伪劣食品、过期变质食品、无QS标志食品等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食堂、流动饮食摊点、夜市排档、旅游点餐饮和小餐馆的整治和监管,加强食品卫生监测和危险性评估工作,科学发布预警信息,减少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对消费者的危害。
  (六)进一步加强重要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整治。针对 “十一”、“中秋”、“元旦”和“春节”等重要节日期间食品消费特点和存在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扎实开展节日期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依法查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过期变质等食品,确保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各级政府要对本地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要加大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与监管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园区(街道、乡镇)等活动。要支持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和案件查处工作。
  2.各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各级、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实际,细化制定本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突出重点,量化指标,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要定期会商、统一发布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问题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
  3.要切实引导企业真正成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督促其承担社会责任,坚决杜绝不合格原料进厂进店、不合格产品出厂出店。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生产经营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列入“黑名单”。要支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机制。
  1.建立健全重大食品违法案件逐级报告制度和案件协查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立案查处。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监察力度。
  2.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双评”(食品安全隐患评估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绩效评价)机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运用“双评”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对本区域食品安全隐患的调研、抽检和评估,针对突出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并通过实施整治绩效评价,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有效。
  (三)建立健全督查、报告制度。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和报告制度,要组织力量对本区域、本系统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主要目标完成情况等工作进行督查指导,推动工作落实。
  (四)强化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有关会议、政策文件精神以及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成效,鼓励广大群众举报食品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要大力宣传优质食品、优良品牌和优秀企业,积极报道重质量、讲信誉的典型,加大揭露曝光食品安全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增强广大群众消费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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