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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自治州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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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新疆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巴政办[2008]60号
【发布日期】 2008-05-07
【实施日期】 2008-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度自治州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方案》的通知
巴政办[2008]60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2008年度自治州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2008年度自治州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方案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牢农牧区卫生工作基础,切实解决农牧民看病难的问题,按照州委、州人民政府关于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的部署,今年将完成剩余18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现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建设任务和标准
  全州新建185个标准化村卫生室(焉耆县、博湖县2007年已完成建设任务),其中:库尔勒市40个,轮台县38个,和静县32个,且末县37个,尉犁县30个,若羌县4个,和硕县4个。建设标准统一按照州建设部门设计的标准化村卫生室图纸施工。
  二、资金筹措
  每个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费用为3万元,州财政投资2万元,各县市财政配套1万元,不足部分由各县市自筹解决。
  三、开工和竣工时间
  标准化村卫生室于6月30日前开工建设,10月31日前竣工并交付使用。11月份,自治州将派出工作组对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验收。
  四、有关要求
  (一)各县市要高度重视,把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行动,加强领导,严密组织,抓好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
  (二)各县市要从农牧区卫生建设长远规划考虑,严格招投标、监理和施工等各项制度,不得因资金缺口等原因擅自降低建设标准,不得将旧房改建成标准化村卫生室,不得随意改动标准化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布局和面积,不得挪用建设资金和拖延工期。对确需进行改建的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须经县市建设部门审定,报州建设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改建。对到期不能完成建设任务的,将追究县市主要领导责任。
  (三)请各县市接此通知后,按照建设任务,将今年新建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基本情况(包括村名、选址等)于6月30日前报州卫生局基妇科。
  联 系 人:朱淑霞
  联系电话:2041079   2689916(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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