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政府本级投资项目公示暂行规定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韶关市政府本级投资项目公示暂行规定》已经2008年4月30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八年五月七日 韶关市政府本级投资项目公示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本级投资行为,加大社会公众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力度,根据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政府本级投资项目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政府授权机构融资投入的基本建设项目,包括政府全额投资和部分投资的项目。 第三条市政府指定韶关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为市政府本级投资项目公示媒体。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公示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负责。 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业主的公示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中标结果、建设进度和财务决算应当进行公示。 第六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在确定设计方案、中标结果、财务决算审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指定的公示媒体连续公示十个以上工作日。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负责项目的建设进展情况在市政府指定的公示媒体连续公示十个以上工作日。 第七条项目设计方案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投资估算; (三)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五)项目建设地址及建设期限; (六)项目勘察单位; (七)项目设计单位; (八)项目设计方案说明; (九)项目设计方案效果图。 第八条项目中标结果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招标人; (三)招标内容; (四)招标代理机构; (五)项目计划投资; (六)中标人; (七)项目中标价; (八)项目建设工期; (九)项目质量要求; (十)项目管理班子人员。 第九条项目建设进度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施工单位; (三)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四)项目监理单位; (五)项目总监理; (六)项目建设起止期; (七)项目计划总投资; (八)项目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九)实际完成工程量(占计划工程量的百分比); (十)实际完成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的百分比); (十一)项目建设进度形象描述。 第十条项目财务决算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项目建设单位; (三)承建单位; (四)项目投资预算; (五)项目计划建设期; (六)项目实际建设起止期; (七)项目实际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 (八)项目建设资金来源; (九)项目送审金额; (十)项目审定金额; (十一)项目重大变更或增减工程量的内容及变更原因(以中标价变更10%为界); (十二)造成项目建设执行结果与立项审批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项目有关内容公示时,应当同时公布本部门的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接受公众的咨询和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业主按规定公示后,应当在公示结束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公示结果书面报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行政监察部门。 第十三条未按照本办法进行公示,按照机关效能监察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