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度宁波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08年度宁波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评价实施办法要求,抓好贯彻落实,确保今年我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目标的全面完成。 二○○八年五月七日 2008年度宁波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评价及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实现引进内资新突破,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对各县(市)、区及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国内招商引资工作的综合评价,进一步调动各责任单位的积极性,促进国内招商引资项目上质量、上规模、上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评价范围和对象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宁波保税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四区一岛”管委会); (三)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三、评价目标及指标分解 全市2008年度引进国内资金评价目标任务为实际引进内资155亿元,引进重点机构100个。 各县(市)、区及“四区一岛”具体评价指标分解详见“2008年度国内招商引资评价指标分解表”(见附件1)。 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弹性评价,不下达具体指标。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职能和特点开展招商引资工作。 四、评价办法 (一)评价标准 对评价对象采取年终评分办法。将评价指标换算成评价分,基本分为120分。其中引进内资规模评价指标50分,引进机构数量评价指标50分,基础工作评价指标20分。超额完成评价指标的,按确定的比例相应加分,未完成评价指标的,按确定的比例相应扣分。另外,对各单位引进优质内资项目按鼓励性评价指标的要求相应加分(详见附件2)。 (二)奖项设置 根据各评价对象2008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年终评价得分排名情况及具体完成评价指标任务情况评选出引进内资工作先进奖、鼓励奖、优质项目奖若干名。根据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情况和工作实绩评选出优秀服务奖若干名。 1.引进内资工作先进奖 国内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奖设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5名。 2.引进内资工作鼓励奖 完成年度评价指标的,给予鼓励奖。 3.引进内资优质项目奖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给予优质项目奖。 (1)单个项目年度实际引资超过20亿元的大项目。 (2)首次引进落户宁波的国内500强或行业龙头企业投资临港大工业项目,且总投资超过10亿元,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实际引资超过1亿元。 (3)首次引进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装备制造业项目,且总投资超过2亿元,注册资金超过5000万元,实际引资超过2000万元。 (4)总部迁入宁波的项目,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 (5)首次引进国内大型物流企业项目,且总投资超过2亿元,注册资金超过5000万元,实际引资超过2000万元。 (6)首次引进国家级研发机构,或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且实际引资超过500万元的大型企业研发机构项目。 (7)首次引进具备省部级以上资质的检测认证项目,注册资金超过100万元。 (8)首次引进具备上市公司审计等资质的行业综合评价50强的会计师事务所项目。 (9)首次引进会展企业项目,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实际引资超过100万元。 (10)首次引进工业(工程)设计或文化艺术创意项目,注册资金超过200万元,实际引资超过100万元。 4.引进内资工作优秀服务奖 根据年度国内招商引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企业评议等结果在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中评选优秀服务奖若干名。 (三)上述奖项,可以兼得。 五、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全市国内招商引资评价工作由市国内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市评价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市评价小组根据评价办法和工作实绩提出获奖名单,经市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六、其他事项 (一)国内招商引资项目实际引资额,原则上按照投资项目注册资金中外地投资者出资额计算。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大于注册资金的,经市评价小组审核认定后,按实际财务发生数计算。 (二)被评价单位要按照统计工作要求,及时报送有关报表和材料,包括提供来甬投资公司的章程(出资部分内容)、工商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复印件和外地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异地实到投资的相关财务证明等。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取消责任单位参与评奖资格,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被评价单位上报本年度实际引进内资额,应剔除前期已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但因故未开工或注销的异地资本金。 (四)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2008年度国内招商引资评价指标分解表
附件2 2008年度国内招商引资目标评价评分标准
注:鼓励性指标所指引进项目均为年度首次引进并依据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其中重点机构认定条件见引进重点机构类型及相应界定条件;鼓励性指标综合加分最高加20分。 附件3 引进重点机构类型及相应界定条件
注:本表所指机构均为年度首次引进项目(不含增资及股权转让项目),同时市外投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所占项目股份必须在50%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