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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08)105号
【发布日期】 2008-05-07
【实施日期】 2008-05-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2008年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意见》的通知
成办函(2008)10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关于2008年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七日

关于2008年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意见
 

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
  根据《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成府发(2004)1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2008年拟对征地农转非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三条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三条规定,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及其以上年龄的人员。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标准及时间
  符合上述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4元。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符合上述条件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和成都高新区月基本养老金不足484元的,补足到484元;其他区(市)县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52元的,补足到352元。
  三、资金来源
  增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由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增加已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执行,由区(市)县政府承担。
  四、认真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组织实施工作
  提高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待遇水平,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广大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亲切关怀,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国土资源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从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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