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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房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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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广西自治区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8〕34号
【发布日期】 2008-05-08
【实施日期】 2008-07-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商品房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近来,我市出现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过程中,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现象。这既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也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等规定,现对商品房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对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不同的折扣优惠,不得限定过短的贷款办理期限,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
  三、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配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经办机构提供购房人贷款过程中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有关材料。
  五、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政策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情节特别严重的,暂停其新项目的立项核准,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予以公示。
  六、本通知自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此前已签订购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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