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4月14日第6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规定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人,进一步做好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所列收费程序目前暂不执行,待市政府统一部署后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定处于试行阶段,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办公室、法规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八年五月八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市药品监督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应坚持公正、公平、便民、分级受理和严格依法的原则。 第四条 申请人可以当面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书面申请,也可采用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市药品监督局通过发放或网上下载等多种方式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市药品监督局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设立纸质申请表格式文本索取点。 第六条 市药品监督局受理办(以下简称“受理办”)负责接待申请人当面提出的书面申请;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办接待人员代为填写《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 第七条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方式向市药品监督局提出申请的,收到部门应于收到当日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登记。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在市药品监督局门户网站(http://www.bjda.gov.cn)上下载并填写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市药品监督局电子邮箱(市药品监督局电子邮箱地址:yjjbgs@bjda.gov.cn)。 第八条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由办公室或受理办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十条 受理办接到申请人当面申请或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的申请,应当即时填写并出具《登记回执》(见附件2)交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5);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6);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7); (六)具体审查中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见附件8),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申请人补正期间不计入依申请公开办理期限。 第十二条 办公室对受理办移交和以其他方式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查,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由办公室填写《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属于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由有关处室提出答复意见,填写相关文书,并按有关流程办理。 第十三条 受理办接到书面申请1个工作日内,将书面申请移交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查属于市局办理的,于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处室。 有关处室收到办公室转来的申请后,应于8个工作日内在有关文书中填写答复意见,并经主管局长审核后转办公室加盖公章。 办公室收到有关处室答复意见后,通过受理办当面提出申请的,于2个工作日内转受理办,由受理办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办公室于4个工作日内以申请人提出的方式进行回复。 第十四条 申请人以多种方式申请同一政府信息的,以办公室最先收到申请表进行登记之日起,开始计算期限。 第十五条 申请人所需的政府信息要办理检索、复制、邮寄,由有关处室提供检索、复制、邮寄的实际数量,受理办按照《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办理收费,申请人到受理办缴费后,由有关处室凭缴费发票为申请人检索、复制、邮寄相关信息。 受理办收取费用后交财务处统一登记入账,具体手续按《北京市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办法(试行)》办理。 第十六条 领取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生活困难补助金的居民,以及领取国家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的优抚对象,提出减免办理检索、复制、邮寄费用的,由有关处室核对其领取证,经主管财务局长批准,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有关处室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在15个工作日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公开。 如有关处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执行本款时,由有关处室提出书面告知意见报办公室,经请示局长或主管局长批准后,办公室书面告知第三方。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市药品监督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依申请公开办理期限。 第十八条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由有关处室填写《延期答复审批表》(见附件9),经市药品监督局主管局长同意后,由有关处室填写《延期答复告知书》(见附件10),转办公室,由办公室或受理办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计算,障碍消除后期限继续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由办公室或受理办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各分局参照本办法在所属职责权限内办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多个处室的,应由办公室报局长或主管局长指定处室,统一负责办理答复意见。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按照市政府信息公开办的要求定期报告本单位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市药品监督局各处室、各分局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的,依照《北京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