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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成都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成办发(2008)39号
【发布日期】 2008-05-08
【实施日期】 2008-05-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成办发(2008)39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八日

关于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工作方案
 

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为深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改善我市投资环境,根据市政府要求,现就我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清理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全面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取消不合法的收费,调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综合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二、清理范围和原则
  (一)清理范围。
  1.市政府部门和市级事业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3.市政府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的各种收费。
  本次清理重点是取消不合法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调低不合理的收费标准。
  (二)清理原则。
  1.合法性原则。坚决取消不合法的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即:未经国务院、省政府或其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及其政策措施已废止的;与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对应的。
  2.合理性原则。对收费金额超出管理成本,收费标准明显高于国内其他同类城市,收费性质、内容相同,多家交叉的收费项目等要作必要的项目合并或调低标准。
  3.公开透明原则。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事求是地进行清理,该取消的要取消,该调低的要调低;清理结果以及清理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的不得收费。
  三、工作机构
  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组成清理工作机构,收集各收费单位清理情况,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四、工作步骤
  全市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报阶段(2008年5月12日—23日)。各单位要按照清理工作的统一安排,对各自的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清理,根据清理收费的范围、原则和要求,实事求是地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2007年的收费数额等有关情况及保留、取消、合并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等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的统一格式(一式三份),按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二)审查阶段(2008年5月24日—6月20日)。清理收费工作机构对各单位自查自报的收费情况进行审查,提出取消、合并、降低或保留的具体意见,反馈给各单位。与收费单位沟通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审定公布阶段(2008年6月21日—7月31日)。清理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分门别类地向社会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进行清理是我市2008年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大局意识,提高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落实市政府的决定。
  (二)加强领导,抓好工作落实。清理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难度大。各单位一把手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确保清理工作的各项要求得到落实。
  (三)严密组织,认真自查自报。各单位要按照统一安排,做好每个阶段的清理工作,尤其要做好自查自报工作。对在自查自报中虚报、漏报、隐瞒不报的收费项目,将视作同意取消,不得列入2008年收费目录;对不按规定时间反馈意见的单位,将视作同意清理工作机构的清理意见。
  (四)严明纪律,加强督促检查。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物价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在此次工作中消极对待、敷衍应付、落实不力,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
  联系人:市政府法制办陈鸿;联系电话:61885416。
  附件:成都市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清理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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