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药监法〔2008〕5号
【发布日期】 2008-05-09
【实施日期】 2008-05-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分局,机关各处室: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已于2008年4月14日第6次局务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人,进一步做好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本办法处于试行阶段,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市局办公室、法规处,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〇〇八年五月九日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监管工作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71号)及北京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包括清理政府信息、编写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属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形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和其他行政执法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盘或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四条 市药品监督局及分局成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
  各分局应设立一名兼职人员负责信息公开工作。
  第五条 办公室是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具体承办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组织编制本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三)组织维护和更新本局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指导、协调、监督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六)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职责。
  第六条 各处室应依据职责范围清理、制作、审查、提供、公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协助办公室对政府信息进行更新和维护。
  第七条 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大厅设置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大厅内设置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触摸屏。
  受理办负责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资料,并协助办公室通过电子信息触摸屏等形式公布相关内容。
  第八条 政策法规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办公室和监察处负责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

第二章 主动公开的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结合本局行政职能,具体制定出53类,列为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对于涉及本局职责应当公开的事项一律依法公开。
  正常履职情况下产生的政府信息由制作处室负责公开;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处室负责公开,办公室负责监督协调。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建立保密审查机制。有关公开、不公开或密级设定的审核程序按照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所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在发布政府信息前,应由有关处室或局长指定处室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以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处室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公布政府信息与其他处室有关的,依据上述条款与相关处室沟通、确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办公室统一协调。
  第十三条 市药品监督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公开:
  (一)本局政务专网;
  (二)政府公报;
  (三)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
  (四)在中环办公楼窗口大厅设立资料索取点、电子信息触摸屏等设施;
  (五)政府信息公开大厅、图书馆、档案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十四条 涉及市药品监督局制定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由办公室负责向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
  第十五条 根据政府信息清理结果、《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试行)》及《北京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见附件)要求,办公室组织编制并公布《市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第十六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四级,一级类目为部门名称即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二级类目包括机构职能类、法规文件类、规划计划类、行政职责类和业务动态类共5项,其中一级类目和二级类目为固定格式,三级类目和四级类目的内容列入《北京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机构职能类、法规文件类、行政职责类所涉及的内容属于长期公开项目;规划计划类和业务动态类所涉及内容的公开期限,依不同规定或需要确定公开期限。
  第十七条 结果公示类中行政处罚的信息公开,适用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和处罚结果。重大案件是指:
  1.被吊销许可证、撤销产品批准文号、实施资格罚、较大数额的罚款和没收产品等符合局务会审核范围的案件;
  2.有重大影响、被社会关注的案件;
  3.经市局批准公示、能够对社会产生警示作用的案件。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类行政强制的信息公开,是指监督检查和稽查执法中在较大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具体包括:
  1.停止产品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和使用的通知、公告;
  2.查处重大案件中需要较大范围地查封、扣押产品的通知或公告;
  3.停止药械广告发布的通知或公告;
  4.责令药品召回的通知或公告;
  5.其他在较大范围内有一定社会影响或被媒体关注的案件中发布的有关强制措施的通知、公告等。
  第十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公布有关产品(三品一械)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产品质量监督监察可采用综合检查情况、个案检查情况、监督检查结论意见或个案检查结果等多种内容和形式。各业务处室按照监督检查中问题的严重程度确定具体公开的内容与范围。
  第二十条 对药品召回事件、药品不良反应事件、药害事件的公开应执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规定。
  国家局要求市药品监督局公开的,应按照国家局要求实行公开。北京市地区发生的,应在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有关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公开,需经财务处审核,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各分局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内容做好有关事项的公开工作。
  其中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等政府信息需做出本规定范围外的内容公开时,必须经市局有关处室同意后,方可在分局网站公开。

第三章 主动公开的程序及期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新形成或发生变更的,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具体程序为:责任处室应于信息产生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药品监督局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编制政府信息,报经部门领导或主管局长批准送办公室,办公室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二十四条 政府信息中涉及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行政服务等项目的,应执行市局关于合法性审查规定后,再按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信息公开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布的信息与自身相关信息不准确,要求予以更正时,有关处室应在发现或得知问题之日起2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送办公室,办公室3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确保不同形式下公开内容的一致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发生更新情况时,政务专网、政务公开目录内容也应同步发生变更。
  第二十七条 市药品监督局应对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各分局参照本办法在所属职责权限内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