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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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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发(2008)41号
【发布日期】 2008-05-12
【实施日期】 2008-05-12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8)41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大连开发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2008年全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2008年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8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其中:市级以上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80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25元,乡镇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元,农民个人缴费10元。
  二、从2009年起,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增加到20元。
  各地区要严格执行上述筹资标准,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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