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巢湖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宋国权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 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我市医疗保险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一种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制定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完善支付办法,减轻居民医疗费用负担。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工作。 第五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其所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具体经办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保险范围和对象 第六条 凡我市城镇户口居民(在校学生不受户口限制),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在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来源: (一)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财政补助的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第八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每人每年缴费200元,下列人员除外: (一)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每人每年缴费40元; (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含学龄前儿童)每人每年缴费80元; (三)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缴费100元; (四)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免交医疗保险费; (五)未就业残疾人每人每年缴费100元。 第九条 财政、残联医疗保险补助标准: (一)除中央财政补助外,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70元,其中扣除省财政补助30元以后,由市区(市包括市开发区,下同)两级分别承担70%和30%; (二)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上的低保对象每人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100元; (三)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每人每年从市财政安排的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补助200元。 (四)未就业的残疾人,每人每年由市残联从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补助100元(市区两级按照70%和30%承担)。 第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市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由市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支付比例,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全日制大、中、小学当年招收的新生在新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从缴费的次月开始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 市区财政、残联、民政部门根据经办机构上报的参保居民人数,经审核后,按季将各项补助资金划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纳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章 支付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或因患有慢性病进行门诊治疗的费用,由保险资金按一定比例给予支付,其他门诊费用由个人自理。 第十五条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应先自付一定数额起付线费用。起付线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 第十六条 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费用以后,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第十七条 实行参保缴费年限与报销比例挂钩: (一)连续参保缴费三年以上,报销比例提高3个百分点(见下表)。
(二)连续参保缴费五年以上,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见下表)。
(三)连续参保缴费十年以上(其中连续参保缴费15年以后,且年龄达70周岁以上,个人免缴费),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5%,见下表)。
第十八条 转往我市以外医疗机构治疗的,个人须先承担10%的医疗费用,其余部分再按居民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予以结算。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患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全年超过600元以上的部分,按照分段计算累加的办法给予支付(见下表)。
慢性病病种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费用实行限额管理。 第二十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8万元。各类癌症放化疗、白血病、三期以上尿毒症、重症肝炎大病患者最高限额可报销10万元。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超出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以及个人负担医疗费数额较大的,按照皖政办(2005)40号文件规定,由市民政部门给予救助。 第五章 登记缴费和医疗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全日制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其他城镇居民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统一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 第二十三条 市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城镇居民医保费,并可以委托学校、街道社区等代办机构代收,使用统一票据,资金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按当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基金总额的5%安排经费,列入预算,主要用于学校和社区的代办费用及考核奖励。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诊疗、转诊转院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参保城镇居民慢性病患者,可以到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有住院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就医看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适当调整当地的医保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有关工作人员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致使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资金流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7年3月8日《巢湖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巢政(2007)14号)同时废止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