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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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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浙政办发(2008)40号
【发布日期】 2008-05-13
【实施日期】 2008-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8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
  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加强人力资源建设、健全人才评价体系,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关键环节,是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重要支撑。职业资格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学评价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规范完善职业资格制度,遏制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发证等活动中的混乱现象,是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维护人才队伍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重要举措,是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具体体现。各地、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抓紧做好清理规范各项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清理规范工作内容
  (一)清理规范范围。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市、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各类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各类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
  (二)清理规范内容。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权限,全面清查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情况,包括资格设置、资格类别、实施机构、相关培训活动、资格证书印制和发放等方面的情况。各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其主管部门负责清理规范。企业面向社会设置或组织实施的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鉴定、发证等活动,由所在设区市政府负责清理规范。
  三、认真落实清理规范工作措施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自查的基础上,分步、分类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对于清理出来的各类职业资格,必须认真提出保留、归并、调整或取消的意见。对清查中发现的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为依据设置的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及相关考试、发证等活动,以及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自行设置的非行政许可类职业资格,应立即停止。对确需保留的,由省政府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同意后纳入国家统一管理,并向社会发布公告,再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未经批准和向社会公告的职业资格,一律不得开展相应的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活动。二是各类企业自行开展的冠以职业资格名称的相关活动应立即停止。三是要全面检查本行政区域、本系统内组织实施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活动,特别是考试、鉴定等重要环节的组织实施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四是对举办考试、鉴定活动的单位(机构)与职能不一致、使用含义模糊的名称或假借行政机关名义开展的考试、鉴定活动,要立即停止或予以纠正。五是对违法违规印制、滥发证书等活动,依法予以严肃查处。六是对强制开展的考前培训、以考试为名推行的各种培训、超越职能范围或不按办学许可证规定举办的各种培训,坚决予以查处。对在培训活动中进行的虚假宣传等,应及时予以纠正。七是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收费政策,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收费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及时报送清理规范工作情况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在对本行政区域和本系统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填报《职业资格清理规范情况统计表》,并由各设区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形成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工作总结。
  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是: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基本情况;清理规范过程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取得的成效;对每一职业资格明确提出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处理意见;详细说明各类职业资格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及需要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研究进行调整、审批并予以公告的理由;下一步规范发展的意见等。
  各市和省级主管部门要于2008年5月31日前,将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总结和统计表,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
  五、切实加强对清理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国家和省里的部署,精心组织,抓紧实施,积极稳妥地做好清理规范工作。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承担好清理规范的牵头工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各类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相关工作。各级财政和物价部门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考试、鉴定、培训、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各级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行为。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各级民政部门和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各级监察部门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其他省级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各项工作,由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建立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协调机制,在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期间成立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和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分别负责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省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人事厅,省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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