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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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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环境保护部  
【发文字号】 环明传(2008)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3
【实施日期】 2008-05-1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决定
环明传(2008)4号


各有关地区省环境保护(厅)局: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7.8级强烈地震,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这次地震灾害损失十分严重,次生灾害产生的环境问题十分突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环境保护部决定全面启动《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成立环境保护部防范和应对地震次生环境灾害应急指挥部,周建副部长任总指挥,在中央抗震救灾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实施突发环境事件一级响应。
  二、李干杰副部长率领环境保护部现场工作组,赴灾区现场协调、指导当地政府防范和应对次生环境灾害工作。
  三、四川省环保局要按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切实防范和妥善应对地震次生环境灾害。
  四、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等省(区、市),要按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启动应急响应机制,认真开展应急监测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切实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应急措施,严密防范次生环境灾害。
  五、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将抗震救灾工作作为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各项措施,努力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全面胜利。
  特此通知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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