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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直单位招商引资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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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中共宣城市委办公室  安徽省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宣办发(2008)9号
【发布日期】 2008-05-15
【实施日期】 2008-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奖惩机制,营造浓厚的招商引资氛围,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全面提升招商引资工作质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利用外资:包括对外借款、外商直接投资和外商其他投资三部分。
  (二)引进市外资金:指市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租赁、承包、参股、收购、资产重组、兼并等方式投入市本级的各类资金。
  二、项目要求
  (一)引进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即内资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7年本)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外资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8年修订本)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鼓励类、允许类项目。两类目录中限制类和禁止类项目严禁引进。
  (二)引进项目为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大型服务业项目两类,其他项目不属于招商引资考核范畴。
  三、资金确认
  (一)招商引资完成实绩内资为当年实际投入到引进项目的金额,外资可以按同期汇率折算成内资确认。
  (二)引进项目证明材料:
  1、引进项目协议或合同文本;
  2、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和外来投资商身份证复印件;
  3、以现金投入的,须附银行进账单或注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4、以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的,须附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同;
  5、项目所在地的证明材料;
  6、引荐人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可使用复印件,报市招商局。
  (三)不动产的评估确认:
  1、土地按实际支付的出让金计算,不得以市场评估价确认;
  2、房产以工程建设预决算报告(或购置、拍卖确认价)计算确认;
  3、机械设备以实物凭证或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计算确认。
  (四)关于其他资金或资产的确认:
  1、现金以银行进账单查询确认;
  2、其他资产如必备的铺底商品、库存原材料以及专利权、商标权、专用技术等,均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有效投资合同予以确认。
  四、考核与奖惩
  (一)考核流程
  考核内容为年度招商引资实绩。其中外资项目由市商务局统计,市外项目由市招商局统计,内外资由市招商局汇总。市监察局、统计局、商务局和招商局组成考核小组,承担招商引资考核工作。考核分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
  1、日常考核:各单位按月报送招商引资进度表,市招商局通报;每季度末,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召开调度会,听取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招商引资情况汇报。
  2、年度考核:(1)填报引荐项目(资金)情况表、引荐人情况表及证明材料至市招商局;(2)市招商局对已上报成果和引荐人资格进行预审;(3)考核小组对各单位上报材料检查复核;(4)初评名次和引荐人资格由市招商引资领导组审定;(5)对外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发文确认。
  3、责任制考核:招商引资任务作为加分因素列入各单位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在目标管理考核中加3分; 引进且当年到位资金不低于3000万的工业(含农副产品深加工)和四星级以上酒店项目的单位另加2分。
  (二)奖励办法及标准
  1、根据各单位引资实绩及综合考评得分,评出一等奖1名,奖励10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万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6万元;鼓励奖5名,各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支付。获奖单位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
  2、对所有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完成任务的按任务数的3‰予以奖励,超过任务数的部分按5‰予以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项目受益财政单位共同承担。
  五、本考核办法自2008年起执行,具体考核细则另行制订。
  六、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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