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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接受捐赠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四川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川府办发电(2008)56号
【发布日期】 2008-05-15
【实施日期】 2008-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抗震救灾接受捐赠情况统计报送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08)56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和单位:
  当前我省全力以赴开展“5·12”特大地震灾害救灾工作,得到了兄弟省(区、市)、社会各界及境外、国外的大力支持和无私援助。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为及时、准确统计并向社会公布抗震救灾接受捐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已接受到位的抗震救灾物资、资金捐赠,分别由市(州)政府办公厅(室)、省直部门和单位办公室汇总并填写《四川省接受抗震救灾物资捐赠统计表》、《四川省接受抗震救灾资金捐赠统计表》(见附件),于当日11点前和18点前分两次报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救灾物资组捐赠接受组(以下简称捐赠接受组,联系电话:028—86605771,86605772;传真:028—86605773,86605317;电子邮箱:scjzjsz512@126.com)。
  二、各市(州)、省直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和联系沟通,相关数据经地区、部门和单位领导审定并加盖公章后,由一个口径统一报出,避免重复、遗漏,确保准确无误。
  三、请各市(州)和省直工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外办、省工商局、省侨办、省台办、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对外友协等部门、单位于5月16日(星期五)11点前将接受捐赠统计工作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捐赠接受组。
  捐赠接受组将每日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后报省领导审定,及时交由省抗震救灾应急新闻中心向社会公开发布;同时送省抗震救灾指挥部救灾物资组物资配送组,作为物资配送的依据。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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