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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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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上海市  上海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5-15
【实施日期】 2008-05-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5月12日,我国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强烈地震,并严重波及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等地,损失十分严重。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市委、市政府也作出紧急布署,要求各有关方面坚决贯彻中央要求,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大局意识,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主动、全力以赴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根据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力做好支援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沪委办发电(2008)3号)要求,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要求,积极行动起来,有序做好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高度重视,全力配合,完成抗震救灾的相关工作任务。
  2、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维护本单位的安全稳定,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前做好预案,防患于未然,要加强职工安全意识教育,加大管理力度,确保一方平安。
  3、各级党组织、工会要做好关心职工工作。对来自灾区或家属在灾区的干部职工要主动关心,力所能及的帮助他们解决面临的困难,做好思想安抚工作,维护干部职工队伍的稳定。
  4、要认真做好捐助工作。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骨干带头作用,积极倡导捐款支援灾区,有序开展捐助活动。各单位要严格管理,规范操作,认真做好统计,并将捐助情况及时上报市经委组织人事处、直属单位党委。
  5、要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到救援行动中来,奉献爱心,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群众。要严格做到不信谣、不传谣,对散布谣言、干扰破坏抗震救灾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及时上报。
  6、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各单位主要领导要保持通信畅通,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能得到迅速有效实施。要加强信息报告和沟通,有情况及时上报市经委,要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以实际行动响应中央和市委号召,支援灾区抗灾重建。
  联系人:赵莉
  联系电话:23112642
  传真:63584553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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