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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8)41号
【发布日期】 2008-05-16
【实施日期】 2008-05-1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六日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 

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体系,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确保政府投资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浙江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意见》、《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  一、项目范围

  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市范围内利用下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设项目: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

  (三)政府融资以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使用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

  二、保障制度

  结合近年来我市反腐倡廉工作实践,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治并举、注重预防的要求,从建立健全以下制度措施入手,构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制度体系。

  1.严格项目投资规模控制制度。建立符合市场运行规则的项目管理程序和工程投资审核管理模式。根据具体设计内容,科学编制初步设计概算,杜绝留有投资缺口。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批准后,要作为控制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的最高限额,必须严格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变更,杜绝随意扩大项目规模。确因不可抗力需调整的,应重新按有关程序申报审核并经原项目审批机关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备案。若擅自变更设计、擅自提高建设标准、随意调整建设规模或建设资金超过概算10%以上或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相关责任。(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及各建设指挥部)

  2.严格招标投标制度。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配套规定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统一招标或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开标、评标、定标及有关招投标活动必须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进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投标活动,不得肢解或向承包商指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完善资格预审制度,推行资格后审制度。加强对中介咨询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发挥客观公正的中介作用,提高服务质量。加强评标专家库建设,强化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加强对县(市、区)专家库建设的指导,严格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实施动态管理和资源共享。拓宽中标公示渠道,要在报纸、互联网、工地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增加对工程的安全和廉政承诺。实行分级报备制度(见附件1),凡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重大工程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应报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备案;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项目审批主管部门备案和项目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备案,同时应报市监察局备案。(牵头部门: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协助部门:市发改委、市重点办、市监察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3.完善工程监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工程施工监理的管理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工程项目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参与投标的监理单位必须进行资格审查。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含)以上或项目总合同估算价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方式公开确定监理单位。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的监理项目,可以合并整合的,应采取项目捆绑的方式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确定监理单位。确属不能合并整合的且单一项目的监理合同估价在5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单位。应规范签订委托监理合同,合同应明确奖罚措施,不能只奖不罚,对监理单位违反有关合同约定的,应明确责任追究办法。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总监、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责任部门:市重点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4.严格标后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标后管理的监督,中标单位要切实履行落实招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的义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管理,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标后管理,重点包括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到位情况,施工企业履约情况等方面。要采取明查暗访、巡查的形式,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不良行为要及时督促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部门、监察部门建立部门间受理和解决项目建设举报投诉问题的沟通联系制度,对举报投诉处理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责任部门:市重点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5.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制度,加强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和《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的要求,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参与招投标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建立信用档案,记录不良行为,作为企业资信考核的重要内容,并按规定及时公示建设市场中的不良行为,公示期间取消其投标资格。根据不良行为的情节和性质,除对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和党政纪处分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和管理权限内依法给予降低资质、资格等级,吊销其资质和资格证书等处理。评标专家与监理、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和人员,因不良行为正在被公示的,在全市范围内不得参加评标和从事中介活动。对违反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牵头部门: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协助部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重点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公共资源管委办)

  6.完善财政监管审计监督制度。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财政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热点问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在项目资金的预算、决算、变更、追加等环节,加强对资金(包括土地出让金)拨付、流向、使用、结算的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投资计划的严肃性,提高资金使用效能。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履约担保、工程质量保修担保制度,加强工程质量保障的监督管理。业主单位对工程计量和工程款拨付情况进行公示。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制度,严格资金拨付程序,财政性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资金专用账户,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杜绝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要严格工程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和手续,按规定拨付工程款,防止出现资金超付、错付等现象。加强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工作,凡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和新增资产移交手续。实行重大项目审计监督制,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逐步开展跟踪审计,注重审计结果的充分运用。(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7.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注重政府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重点从投资决策、项目管理、资金使用和投资效益四个环节开展绩效评价,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强化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拓宽监督渠道,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建立廉政监督员制度,加大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开展廉政测评,确保政府投资项目成为优质工程、廉政工程。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由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实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项目的进展与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全面评价项目计划的执行、财政资金筹集使用、项目预期目标及效果的实现等综合情况。(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协助部门: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8.实施项目廉政责任书制度。对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在签订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廉政责任书(见附件2),廉政责任书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并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备案。签订廉政责任书双方应自觉履行廉政条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廉政责任书的签订实行严格监管,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严格把关。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组织要经常性地对廉政责任书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负责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廉政责任书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总结后,向市监察局作出书面报告。市监察局对廉政责任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抽查。(责任部门: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9.建立项目廉政谈话制度。政府投资项目在业主将工程项目提交备案后,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项目主管领导、项目具体负责人、施工单位负责人及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见附件3)。廉政谈话必须明确纪律要求,并要求作出廉政承诺(见附件4)。负责实施廉政谈话和廉政承诺工作的纪检监察组织应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市监察局。(责任部门:市监察局)

  10.完善项目执法监察制度。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要围绕项目审批、前期准备、工程发包、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对项目报批程序、建设行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合同管理、建设资金管理、项目审计等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重要环节进行专项检查,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每年有选择地确定若干项目立项,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执法监察的内容、程序、方式,通过执法监察,及时发现、纠正和查处工程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牵头部门:市监察局,协助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重点办、市公共资源管委办、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

  11.实施责任追究制度。政府投资项目业主要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并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按有关政策规定和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对建设项目工程立项、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等各个环节的合法性及法律文书进行严格把关,以预防和减少各种失误和损失。对在项目建设中出现重大安全、质量、环保事故,或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或在项目资金使用中出现挪用、挤占、弄虚作假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行为,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单位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管等方面失职的责任。实行“一票否决制”,凡在工程建设项目中被纪检监察机关查实有腐败行为并立案查处的,取消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评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工程建设项目应报备而不报备、签订廉政责任书监管不力、工程项目廉政谈话制度不落实、建设工程项目未实施执法监察等情形,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酌情扣分。(责任部门:市监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近年来,我市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水利设施等工程的建设力度不断加大,因建设工程引发的违法违纪案件时有发生,各级领导干部必须保持清醒头脑,把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制度建设作为我市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举措,既着眼长远,又立足当前,切实加强领导。要结合反腐倡廉防范体系的内容和要求,把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制度建设纳入经济建设各项工作措施中,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努力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实施意见的分工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抓紧研究制订和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措施、规定及实施细则并予以严格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制度和措施。

  (三)加强沟通,协调配合。为加强各有关部门间的协调沟通,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有序进行、稳步推进,建立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主要职责是牵头协调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市政园林局、市重点办、市审计局、市公共资源管委办组成,市监察局为牵头单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建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工作的整体合力,全面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以确保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

 

温州市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报备表

 

填报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业 主

建 设 单 位

招投标情况 开标时间

中标单位

中 标 价

代理机构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项目经理(负责人)情 况 姓 名

电 话

住 址

注:此表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文件要求在工程项目招投标结束签订合同后15日内,上报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或项目主管部门(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填报人:

 

附件2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责任书

 

甲方(业主单位):

乙方(施工单位):

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作为甲乙双方共同遵守的廉洁行为准则,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

一、甲方责任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都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不得收受乙方邀请的旅游、宴请、高消费娱乐活动,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当由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或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子女和亲友经商、就业、上学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四)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经设计变更认可确需追加工程款时,甲方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五)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不得向乙方有关企业购买工程及装饰材料。

(六)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发现乙方有不廉洁行为的,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主管领导。

二、乙方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确保工程安全优质按时竣工,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通过正常途径开展业务工作,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消费娱乐场所;不得为其购置通讯、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不得同意报销应当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得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以及家属、子女经商、就业、上学、出国等提供便利。

(四)不得为谋取利益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和设备供应、工程量变更、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私下商谈。

(五)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贿赂甲方工作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的,甲方有权更换人员。其他处罚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告知甲方单位主管领导或建设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

甲乙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如违反本廉政责任书的,视情节轻重,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本廉政责任书与《 施工合同》同时签订,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项目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市监察局各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3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谈话记录表

 

项目名称
 
谈话时间
 
谈话人姓名
及职务
 
被谈话人姓名及职务
 
 
 
 
谈话主要内容:
被谈话人签字
 

 

  附件4

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承诺书

 

____________________ :

现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程招投标工作已经结束,工程即将开工,我们作为该项目分管领导(项目具体负责人),在此向组织作出如下承诺:我们将认真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监督,如违反规定,愿意接受组织处理、党纪国法处理。
  承诺人:
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一式3份,一份交纪检监察组织,一份交本单位,一份本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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