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 院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院《关于转发〈财政部 监察部 审计署 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中央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科发计函字(2008)5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进一步做好我院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现结合我院情况编写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填表补充说明,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说明及院补充说明如实填报自查自纠表格。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六日 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填表补充说明 一、基本情况表(表1) 1.单位名称:按单位全称填列,如: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注意:各单位在软件操作时,均选择无下级单位。 2.组织机构代码:按技术监督局核发的9位代码填列(注意:不填"-",与各单位上报的2007年度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中相应内容一致)。 3.单位级别:按中编委批准的单位级别填列。 4.预算单位代码:按各单位部门预算代码填列(见附件)。 5.单位性质:均按"事业单位"、"财政补助"填列。 6.设立专职政府采购机构:不填。 7.兼职机构名称:按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填列。 8.机构级别、负责人、专职人数、兼职人数、联系人、联系电话:均按政府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的相应情况填列。 9.2003年以来制定的内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包括本单位制定并执行的与政府采购相关的各种内部控制制度。 10.2003年以来组织或参加的政府采购培训:包括(1)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组织部门为本单位;(2)本单位参加的政府采购培训,包括本单位参加的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培训,组织部门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二、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自查自纠表格(表2) 1.填报内容:2006年、2007年各单位使用各种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院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达到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情况。 2.各单位一律选择以"元(保留整数)"为金额单位, 所有数据均填整数。 3.部门支出总额(2行):按单位上报的部门决算报表中"收入支出决算总表"中"本年支出合计"填列。 4.部门预算支出总额(3行):包括(1)按财政部批复单位部门预算表中"收支预算总表"中"本年支出合计"填列;(2)按我院下达本单位追加预算总额填列。 5.年初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总额(5行):按财政部批复单位部门预算表中"政府采购预算表"中"本年预算"合计数及"项目支出预算表"中"政府采购金额"合计数填列。 6.年中补报政府采购预算总额(6行):按单位通过院ARP系统报送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总额填列。 7.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总额(7行):按未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的实际执行政府采购金额填列。 8.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总额(8行):按单位单独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并向采购中心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总额填列。如果单位未向采购中心报送"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此项不填。 9.根据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总额(9行):按单位根据上报的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向采购中心报送政府集中采购计划(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项目明细表)总额填列。 10.实际执行政府采购总额(10行):包括(1)按签订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合同金额填列;(2)不需签订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按实际付款额填列。 实际执行政府采购总额指本单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的采购程序,使用各种资金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及达到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6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总额。 此项与各单位上报的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以下简称统计表)中"采购金额"口径一致。如果单位严格按照上述口径上报统计表,此项可按统计表中"采购金额"合计数填列。 11.当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总额(11行):按已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及追加预算的采购项目的实际执行政府采购金额填列。 12.配套资金总额(12行):按实际执行政府采购总额中使用非财政拨款资金额填列。 13.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总额(13-16行):与本表"实际执行政府采购总额"(10行)口径一致。如果单位严格按照上述口径上报统计表,此项可按统计表中货物、工程、服务的"采购金额"填列。 14.节约情况(17、18行):按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体现的节约情况填列,不包括未执行的政府采购预算。 15.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总额(20行):按单位使用各种资金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项或批量采购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总额填列。其中包括经财政部、我院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 16.实际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总额及其明细情况: (1)政府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总额(22行):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由采购中心实施公开招标或按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程序执行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其中不包括经财政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 (2)部门集中采购公开招标总额(23行):按纳入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并委托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其中不包括经财政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 (3)分散采购公开招标总额(24行):按上述目录之外,并达到货物、工程、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单位自行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实施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其中不包括经院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 17.应当公开招标而未公开招标总额(25行):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未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 经财政部门审批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总额(26行):按纳入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经财政部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 其中:采购开始时间早于财政部门审批时间采购总额(27行):按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早于财政部审批时间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 18.政府集中采购实际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总额(30、34、38、42行):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由采购中心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 19.部门集中采购实际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总额(31、35、39、43行):按纳入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并委托东方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实施公开招标后,经财政部批准改为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 20.分散采购实际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总额(32、36、40、44行):按单位采购达到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时实施非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其中包括经财政部批准的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但未经公开招标,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我院批准的项目(目录之外,但未经公开招标,直接改变采购方式的项目)采购金额。 21.应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预算总额(47行):按单位上报的部门预算中"政府采购预算表"、"项目支出预算表"的院增设"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政府采购预算表"及通过院ARP系统上报的追加预算表中"经常性商品购置项目"的预算总额填列。 22.实际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采购总额及其明细项(48-51行):按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并按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程序及单独委托采购中心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 23.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总额(52行):按未经财政部批准,自行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采购金额填列。 24.自行采购总额(53行):按未经财政部批准,不按采购中心规定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程序采购及不委托采购中心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金额填列。 25.经批准在集中采购之外采购总额(54行):按经财政部批准及备案,不委托采购中心采购及不在协议供货、定点采购范围内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金额填列。 26.部门集中采购总额及其明细项(55-58行):按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自行采购我院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内项目的采购金额填列。 27.分散采购总额及其明细项(59-62行):按委托社会代理机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中心)、自行采购达到单位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金额填列。 28.财政部门预算总额(65行):按我院基建局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涉及的总投资60万元以上工程的 "院投资"金额填列。 29.其他部门预(概)算(或计划)总额(66行):按我院基建局下达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涉及的总投资60万元以上工程的"预算内"、"创新专项"、"自筹"金额填列。 其中:货物预算总额(67行):按上述"预算内"、"创新专项"、"自筹"金额中属于货物的金额填列。 30.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工程总额(68行):按当年财政部批复本单位部门预算表中"项目支出预算表"中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金额"以及当年通过院ARP系统报送的政府采购追加预算中基建项目的本年预算填列。 31.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的工程总额(69行):由于我院未向国家有关部门报送基建工程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此项不填。 32.工程实际支出总额(70行):按当年签订的全部工程合同金额填列。 其中:工程实行政府采购总额(71行):按当年签订的全部工程合同中执行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签订合同金额填列。 33.使用上级主管部门专项资金采购情况(73-75行):不填。 34.与集中采购机构签订协议项目数及项目总额(78、81行):按本单位与采购中心单独签订委托采购协议项目数及其项目采购合同金额填列。 35.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采购总额:按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及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采购金额填列。可登陆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 36.投诉情况(107-109行、114-116行):不填。 37.我院各单位除了应符合软件设立的平衡关系外,还应符合以下平衡关系: (1)7=10-11 (2)12≤10 (3)10=21+28 (4)10≤46+55+59 (5)68≤4 (6)68≤64 (7)71=15 (8)81≤48+57+61 (9)82≤52+56+60 (10)97≤10 (11)1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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