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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27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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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  
【发文字号】 黑政办明传〔2008〕28号
【发布日期】 2008-05-18
【实施日期】 2008-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明电〔2008〕27号文件的紧急通知
(黑政办明传〔2008〕2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27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所有基层单位。
 
二○○八年五月十八日
 
 
附:
 
国办发明电(2008)27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请你们接此通知后,立即将有关要求落实到所有基层单位。要按照国旗法的规定进行下半旗志哀。下半旗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降至旗顶与杆顶之间的距离为旗杆全长的1/3处;降下时,应当先将国旗升至杆顶,然后再降下。
国务院办公厅
2008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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