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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日”公告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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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  
【发文字号】 办发[2008]4号
【发布日期】 2008-05-18
【实施日期】 2008-05-1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执行国务院“全国哀悼日”公告的通知
办发[200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管会),各直属单位:
  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致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全国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有关文博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公告要求,凡悬挂国旗的一律下半旗志哀,并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在指定时间进行默哀。5月19日至21日,文物系统各部门各单位停止公共娱乐活动。
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
二OO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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