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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东省  广东省深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深公(治)字〔2008〕245号
【发布日期】 2008-05-19
【实施日期】 2008-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公(治)字〔2008〕245号)

 

各分局,市局有关部门: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九日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许可事项: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道路运输

  一、行政许可内容

  准许在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中燃放烟花爆竹,准许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发布)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燃放。

  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符合分级管理办法的要求;

  2.燃放作业单位、作业人员符合行业标准规定条件;

  3.燃放作业方案符合安全规程的规定。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承运单位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

  2.驾驶员、押运员具有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

  3.运输车辆具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证明;

  4.托运人具有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真实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符合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定;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燃放。

  1.燃放烟花审批表(原件1份);

  2.燃放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3.组织单位燃放烟花安全责任保证书(原件1份);

  4.燃放烟花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5.属地政府同意批件(特区内市政府批文、特区外区政府批文,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方案(含安装与燃放的安全警戒方案;设计人员、审核人员及单位主管签字确认;运输路线图以及烟花燃放点布置、警戒位置、周边环境距离的平面图;烟花临时储存场所与四邻位置图;附燃放场所与四邻相对位置的彩色照片);

  7.燃放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烟花爆竹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质量合格证,其中燃放高空烟花礼花弹还要提供炮筒质量检测合格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9.烟花爆竹临时储存地(省内)及储存单位与委托单位的协议(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设计人员、现场指挥长、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或暂住证,以及燃放员的作业证、身份证或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11.项目来源证明;与燃放场所周围四邻单位鉴订的安全、赔偿事务协议书或燃放单位投保保单;消防检查同意意见;安全评估意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

  1.烟花爆竹运输申请表(原件1份);

  2.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3.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7.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8.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及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深圳市焰火晚会烟花燃放申请表》(见附表1)、《烟花爆竹道路运输申请表》(见附表2)。

  上述表格可到深圳市公安局治安部门办事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一)燃放:各区公安分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燃放:市公安局。

  (二)道路运输:运输目的地区公安分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燃放:区级公安机关受理后报市公安局审查审批。

  (二)道路运输:目的地区级公安分局受理和审查审批。

  十、行政许可时限

  (一)燃放: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二)道路运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许可证证件及有效时限

  (一)燃放:《焰火燃放许可证》,当次有效。

  (二)道路运输:《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当次有效。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燃放:领取《焰火燃放许可证》,方可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二)道路运输:领取《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按照载明的托运人、承运人、一次性运输有效期限、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和数量进行道路运输;运达目的地后,收货人应当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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