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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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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办〔2008〕20号
【发布日期】 2008-05-19
【实施日期】 2008-05-1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08〕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郑州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进程,提高我市依法行政水平,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市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8)4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清理范围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县(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郑东新区管委会、郑州高新区管委会、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全面清理。
  三、清理标准
  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下列问题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废止或修订:
  (一)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市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
  (二)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不相适应,特别是影响环境和资源保护,影响节能减排,含有“零地价”、“零执法”、“挂牌保护”内容和地方保护、行业保护以及超国民待遇内容的;
  (三)规范性文件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的;
  (四)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或虽未规定有效期,但自规范性文件生效之日起满5年的;(五)规范性文件内容属布置阶段性工作且工作已经结束的;(六)其他已经明显不适应形势发展,应当予以废止的。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负责”的方法进行清理,即发文机关负责对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多个机关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负责清理。
  五、清理工作分工
  对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局牵头组织清理,市政府办公厅有关处室配合。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辖区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级政府和其作为派出机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负责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东新区管委会负责本管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六、工作步骤
  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从2008年5月12日开始至2008年9月30日结束,分为三个阶段: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12日至5月20日)本方案第五部分规定的各清理主体应当根据市政府要求进行动员,及时安排部署,制订清理工作方案,明确清理工作任务,保障清理工作条件,指定专人负责落实。
  (二)清理审查阶段(5月21日至8月30日)
  1.初步审查阶段(5月21日至7月21日)。各清理主体在开展清理工作中,应当对规范性文件逐件清理,并对每份文件提出继续有效、应予修订或应予废止的具体意见或建议。
  2.提请审定阶段(7月22日至8月14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建议汇总后,按照规定程序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其中,县(市)、区政府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应当提交本级政府集体讨论决定。3.清理结果公布阶段(8月15日至8月30日)。各清理主体将本单位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的规定在政府或本单位网站、本级政府公报上向社会公布。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各清理主体要对清理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其中,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清理工作总结报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报市政府,市政府的清理工作总结报省政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检查组定期对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抽查。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清理主体的领导要充分认识这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从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的高度,把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层级监督的有效手段,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临时工作机构,抽调专职工作人员,拨出专项工作经费,确保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开门清理,接受监督
  各清理主体除组织各单位进行集中清理外,还可以引入“开门清理”机制,邀请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参与清理工作。可以采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政府决策”的方法,充分利用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鼓励社会各界对规范性文件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清理过程中,对规范性文件的处理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举行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专家意见。
  (三)周密布置,讲求实效
  各清理主体要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统筹考虑,周密安排。摸清拟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数目,做到不留死角,不存遗漏。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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