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开展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函字(2008)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反兴奋剂会议精神,落实《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部署,深入开展对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的清理,为北京奥运创造良好的竞赛环境,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根据国务院要求,按照《通知》的安排,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内对违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行为进行彻底治理。主要任务是: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对全国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进行重点清查;对生产企业和药品市场进行明查暗访,重点范围是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比较集中的地区、境内奥运赛事承办城市及周边地区;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进行查处。 二、 工作措施 (一)加强对化工类企业的重点清查。 1、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重点清查。按照经兴奋剂专项治理小组办公室确定的关键词(附后),通过经济户口管理系统对辖区企业进行调查摸底,将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名单提交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联系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辖区企业名单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方面提供的线索,共同进入企业进行清查。 在清查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企业进行巡查监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是否有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行为进行检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研判意见,对认定为非法生产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企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2、严格化工类企业年检把关。在年检工作中加强对化工类企业的审查,凡经营范围中涉及化工类产品生产经营的,必须严格审查。对需前置许可的,要严格把关。许可文件到期的,要求企业提交新的许可文件,不能按时提交的,要求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在年检中发现问题的化工类企业,要及时将名单提交同级药监部门,与同级药监部门共同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3、加强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巡查。要加强属地巡查,对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明察暗访。对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将名单通知同级药监部门,与同级药监部门共同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4、加强对化工类企业的联网监督,组织好对大要案件的查处。对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的企业,要深挖案情,追查原料的来源和产品的去向,要通过联网查找该企业的化工类关联企业,并及时通知关联企业所在地工商机关加强监管。对在联网监管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将名单通知同级药监部门,与同级药监部门共同进入企业进行检查。 5、严把化工类企业的市场准入关。对新设企业要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范表述经营范围。在企业设立、变更工作中,对涉及前置许可的经营范围要认真审核,依法要求提交并审核相关许可文件。 (二)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的查处。 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非法生产经营兴奋剂行为的监管。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照,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对未取得相关证照的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兴奋剂的,要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工作要求 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责任大,协调配合的要求高,必须精心组织,加强领导,按照“四化”建设的要求,周密安排,落实责任,确保取得实效。 在各级政府领导下,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信息产业管理、卫生、海关、体育等部门以及赛点城市的奥运组织机构密切配合。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联系,充分听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安排重点清查顺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企业登记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监管、广告监管、个体私营经济监管等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的治理。要结合网格化管理,把清查工作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工作环节,清查任务的安排、联系、检查以及查处等各环节必须有工作记录。要加强企业信用分类联网监管的运用,努力做到多级联动,跨区域联动监管。 各地遇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总局报告。总局将适时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 联系人: 总局企业注册局 洪丹 褚晓强 联系电话:88652401, 68042552; 传真:68028458; 电子邮箱:qyjjdc@saic.gov.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附件:化工类生产经营企业搜索关键词 关键词包括:生物科技、生物工程、生物制品(制剂)、 生物化工、生物化工甾体、化工(化学)原料、化工 (化学)试剂、化工(化学)中间体、化工(化学)甾体、 医药中间体、医药原料、医药化工产品、化验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