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北京市其他机构  北京市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08)133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6-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落实2008年北京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强化医院管理,提升管理水平,拓展服务层面,优化就医流程,方便群众看病,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就医安全,现将《北京市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北京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北京市医院简易门诊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医院简易门诊,方便患者取药和检验、检查,缩短患者等候时间,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简易门诊是医院针对慢性病患者(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转诊的慢性病患者)长期治疗需定期开药或需开具相关医学检验单或一般检查开设的门诊。
  第三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应具备执业医师资质,并严格按照登记的执业地点和执业范围执业。
  第四条 简易门诊接待已经确诊且病情稳定的慢性病取药或检查、检验患者,不得接待初诊患者,不得接待病情不稳定的患者,不得接待非患者本人。
  第五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须在患者持有相关疾病就诊病历资料,且不需要调整治疗方案时,方可按照原病历上注明的口服药品和服用剂量开具处方。医师须在病历上记录开药日期,并注明“慢病取药”字样,但不书写病情记录。
  第六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不得开具肌肉注射、静脉注射药品处方以及输血治疗和透析治疗等。
  第七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不能开具下列药品:
  (一)第一、二类精神类药品;麻醉类药品;激素类用药;抗肿瘤药物;生物制品;抗排异药物;免疫抑制剂。
  (二)专业性很强的特殊用药物,如强心药、抗心律失常药、抗凝药及中药汤剂;
  (三)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药品。
  第八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可以开具普通检验、检查申请单,不能开与相关慢性病无关的检验检查和大型设备检查申请单,如:CT、核磁共振、核医学检查等。
  第九条 简易门诊的医师不负责解释检验、检查结果。有需要了解检验、检查结果或指标意义的患者应当到相应专科就诊。
  第十条 简易门诊接待同一患者同一疾病三个月内连续取药不得超过三次,连续取药三次后的患者须到相应专科门诊复诊。
  第十一条 简易门诊分为综合简易门诊和专科简易门诊。综合简易门诊的全科医师由医院指定部门负责管理,专科简易门诊的医师由相应专科负责管理。
  第十二条 简易门诊开放时间应与医院门诊开放时间相同,并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简易门诊应设立独立诊室。
  第十四条 简易门诊应按市发展改革委员会的规定收取挂号费用。
  第十五条 简易门诊不得开具各种医学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 简易门诊不得开展体检工作。
  第十七条 医院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