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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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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438号
【发布日期】 2008-05-20
【实施日期】 2008-05-2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438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是否应予退还契税问题的请示》(黑财农村[2008]4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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