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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字体: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8)452号
【发布日期】 2008-05-21
【实施日期】 2008-05-2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8)45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进口厢式货车改装生产汽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浙国税流[2008]2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规定,对于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不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不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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