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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企业受灾损失及灾后重建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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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8-05-23
【实施日期】 2008-05-2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
【法规类别】
关于统计企业受灾损失及灾后重建情况的通知


四川、甘肃、陕西、重庆、湖北、河南、云南、贵州省(直辖市)财政厅(局):
  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四川、甘肃、陕西、重庆、贵州、云南、湖北、河南等省市均遭受不同程度的损失。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各地企业的受灾及损失情况,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省市财政部门抓紧统计本省市企业受灾及损失情况,研究提出本省市企业恢复重建的思路、方案及措施,并认真填报《企业受灾损失及恢复重建任务情况表》。
  二、请各有关省市财政部门于5月31日以前将本省市企业灾情及恢复重建的报告报送财政部企业司(综合处)。联系电话:010-68552404(兼传真)或010-68552797。
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

企业受灾损失及恢复重建任务情况表

制表单位:(盖章)制表时间:单位:人、万元
序号企业名称伤亡人数(人)财产损失重建任务
死亡受伤失踪被困生产设施生活设施存货近期项目(今年内)金额中长期项目(2-3年)金额
其中已房改的职工住房
注:1、生产设施包括办公楼、厂房、机器设备、仪器仪表等固定资产;2、存货包括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等; 3、生活设施包括职工宿舍、职工食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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