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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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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福建省  
【发文字号】 闽民救(2008)195号
【发布日期】 2008-05-29
【实施日期】 2008-05-2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民政局:
  我省即将进入主汛期,今年防汛形势严峻,为贯彻落实《福建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省领导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要求,切实增强灾害救助快速反应能力,有效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事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是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各级民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救灾职责的重要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从提高减灾救灾能力,充分认识救灾应急储备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抓紧抓好。
  二、加强部门配合与协作。各级民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制定救灾应急物资储备规划,加强与财政、发展改革、国土等部门的协作,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物资采购资金。同时,要建立健全部门间救灾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和救灾应急物资调拨与运输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三、进一步增加救灾应急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各地要按照24小时救灾物资到位的目标,根据当地实际,特别要充分考虑应对大灾的需要,在现有储备的基础上,增加救灾物资储备品种和数量。为应对今年汛期,做好救灾应急储备,各设区市民政局都要在6月10日前落实储备救灾棉被5000床、单衣5000套。对食品、饮用水等不宜长期保存的物资,可与有关企业签订应急供货协议,应急期间实行先调拨后结算的办法,确保受灾群众能够得到及时、全面救助。
  请各设区市加强领导,认真规划,加大对应急物资储备的工作力度,并于6月12日前将应急物资储备落实情况书面报厅救灾救济处。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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